在建工領域,一旦出現轉包、違法分包以及掛靠現象,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就會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是否有效,對后續工程款的結算、利息違約金的主張等問題有很大影響。
但實踐中,有些情況是否屬于違法分包或轉包,并不好判斷,比如,總公司中標之后,把工程項目交給分公司施工,這種情況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就結合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進行點評。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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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407號
億民公司就某改擴建項目一期工程自行組織招標,中鼎公司中標,雙方據此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案涉工程工程價款按固定總價加固定綜合單價的方式確定,并確定了工期。
其中,億民公司所發《中標通知書》中記載的中標人是中鼎公司,而簽訂施工合同的乙方主體則是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
在施工過程中,因受資金影響,案涉工程停工,億民公司向中鼎公司發出后續工程不再施工的《工程聯系單》,雙方簽訂了《協議書》,對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如何計算進行了約定。其后,雙方就工程款結算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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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審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庭審中,億民公司提出抗辯意見,認為其所發出的中標通知書中記載的信息與簽訂合同時的乙方主體不一致,因此,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與《協議書》均應被認定為無效。
最高院經過仔細審理,認為雖然《中標通知書》載明案涉工程中標單位為中鼎公司,但公司的中標項目交于其分支機構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且億民公司與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明確同意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
同時,億民公司亦無證據證明中鼎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借用資質掛靠施工,故億民公司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案涉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和《協議書》合法有效并無不當。
建永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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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總公司、分公司本就是一體,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實踐中,總公司承攬工程后交給分公司施工,并不違法。
實踐中還有一種內部承包的情況,施工企業內部可組織混合工種的小分隊或專業承包隊,按單位工程進行承包,實行內部獨立核算;也可以由現行的施工隊進行集體承包,隊負盈虧。
無論是交給分公司施工還是內部承包,都是合法行為,不過,很多時候可能只是借用分公司或者內部承包的名號,在進行違法分包、轉包或者掛靠的行為,如果甲方有證據證明這一點,那合同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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