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領域,實際施工人相關問題的處理一直都是最廣泛、最具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由于各種關系的復雜性,司法實踐中會出現許多法律難以具體規定的情形,這導致很多當事人不知道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此前,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了《關于完善建筑業實際施工人司法解釋及項目內部承包責任合法化》的建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答復,強調了其中的一些觀點。
關于實際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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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認為,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之所以突破合同相對性作如此規定,其目的是保護從事建筑業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司法解釋,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相對應,僅指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認定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對應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不應當包括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內部承包的人。
在新的形勢下,特別是在《民法典》已經實施的背景下,有必要就涉及“實際施工人”的司法解釋內容予以完善,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如何準確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如何銜接好司法解釋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從而依法保護建筑企業及建筑工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關于內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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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建筑企業“項目內部承包責任制合法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似可適用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該法規定“企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責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規定外,發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2011年修訂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作了具體規定,而且該條例參照適用于建筑企業。
雖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筑業內部承包未作直接規定,但既然稱內部承包,則內部承包人應屬于建筑企業的工作人員。如何判斷與認定“部承包人”與建筑企業是否存在合法勞動關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相關政策文件。
只有如此,才能依法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并防止一些建筑企業以“內部承包”之名行轉包、出借資質(掛靠)之實。當然,“內部承包”人與普通員工的認定標準是否應當有所區別以及如何區別,需要總結實踐經驗并與行業主管部門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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