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踐案例
廖某是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抬高公司市值,實現股權高價轉讓,2015年開始指使公司內部人員私刻合作方印章,偽造購銷單據以及資金流水,人為虛增企業經營業績。被某股份公司計劃收購該科技公司全部股權,在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過程中,廖某截留詢證函,偽造函證回復材料,來騙取收購方的信任。被害單位最終以34億元完成本次股權收購,廖某憑借所持股權獲取19億余元。經專業評估,這家科技公司真實股權價值僅9.8億元,造假行為帶來的價值差額高達24.2億元。南京中院審理后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廖某茂無期徒刑,并處附加刑罰,涉案犯罪所得依法追繳后發還給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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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觀點擊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股權并購本身屬于商事交易,但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私刻印章、偽造交易憑證、篡改盡調材料等手段虛構企業經營狀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交易判斷,進而獲取巨額股權對價,該行為已經超出商業夸大的范疇,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大量虛假的業務單據、被篡改的詢證函證,能夠證實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收購方巨額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實施系列欺騙行為,直接造成被害單位重大財產損失,據此作出刑事判決。遼寧刑事辯護律師劉艷敏主任分析,商事交易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不能等同于可以隨意編造交易資料,虛假材料一旦直接左右交易定價,就會觸碰刑事法律紅線。
三、詐騙的司法邊界
遼寧刑事辯護律師劉艷敏認為,企業正常的商業包裝、業績優化屬于合法商事行為,與合同詐騙有著清晰的法律界限。多數企業誤以為財務美化、估值虛高只是普通商業操作、民事違約,不會涉及刑事犯罪,但本案明確劃定了司法裁判底線。如果只是適度調整經營數據,屬于正常商業博弈;但若是刻意偽造單據、篡改盡調函證、隱瞞真實經營情況,誘騙對方高價并購獲利,就不再是民事糾紛。合同詐騙罪可適用于股權并購場景,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存在欺詐故意、虛構事實,并借此非法占有他人巨額財產。
四、案件交易風險防范
開展股權收購工作時,收購方不能完全依賴對方提供的書面材料。應該對于目標企業的業務合同、往來流水、外部單位函證,應當建立獨立的復核渠道,對關鍵交易對手開展自主核實,不能完全交由被收購方對接的相關文件。收購過程中一旦發現單據印章、回函內容存在異常,要及時停下交易流程,進一步核查背后的真實情況。作為標的企業一方,也應當明白,編造全套虛假交易材料換取高估值,不屬于正常商業操作,需要承擔相應刑事后果。交易雙方都應當正視股權并購中的信息真實性,減少因虛假材料帶來的財產損失與刑事風險。遼寧刑事辯護律師劉艷敏主任提醒,企業股權并購屬于高風險商事行為,無論是收購方還是被收購方,都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虛假包裝、篡改盡調資料的行為,不僅會導致交易無效、承擔民事賠償,情節嚴重的將直接構成刑事犯罪,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五、結語
股權并購案件當中,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犯罪,需要結合全部證據綜合評判。遼寧騰坤律師事務所立足遼寧本地司法實踐,針對企業股權交易、商事刑事風險提供對應的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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