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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政府網站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行政執法事項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決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行政執法事項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決定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的決策部署,持續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服務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市政府決定將部分行政執法事項交由街道、鄉鎮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
一、交由街道、鄉鎮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范圍
交由街道、鄉鎮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共188項:
(一)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工程管理、綠化管理、水務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市場監管、建設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房屋管理、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管理、黃浦江和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執法事項185項;
(二)由生態環境部門行使的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事項2項;
(三)由農業農村部門行使的土地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事項1項。
此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街道、鄉鎮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事項共21項。以上總計209項(詳見附件)。
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街道鄉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是街道、鄉鎮所屬行政執法機構,以街道、鄉鎮名義統一開展執法工作。交由街道、鄉鎮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需要在特定區域調整管轄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市、區有關部門認為因案件情況疑難復雜、社會影響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等不宜由街道、鄉鎮管轄的,可以依法提級管轄。
因法律法規規章變更,需要對街道、鄉鎮行使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名稱變更、事項合并、權限劃分調整的,按照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相關規定執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生效后,市城管執法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執法依據適用的調整銜接,加強對街道、鄉鎮相關執法工作的指導。
二、完善基層綜合執法相關管理措施
市城管執法部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定基層執法工作流程和標準,統一規范執法文書和服裝、標志、裝備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基層執法培訓,配合推進統一綜合執法系統建設和執法信息共享等工作,加強執法監督。
各區要組織街道、鄉鎮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規范實施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加大對街道、鄉鎮非現場執法案件的審核力度,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指導街道、鄉鎮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各區、市有關部門要定期對街道、鄉鎮開展行政執法質效評估工作,及時梳理專業技術性強、經評估基層無力承接、長期未實際履行的事項,適時按程序報請調整上收,切實為基層減負。各街道、鄉鎮司法所負責所屬街道、鄉鎮的依法行政、執法規范和協助執法監督等相關法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層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
各區要建立健全街道、鄉鎮之間以及街道、鄉鎮與區有關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在符合保密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共享基層執法涉及的行政相對人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相關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管理信息,以及標準、規劃、規范等行業信息。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街道、鄉鎮的業務指導,積極協助其開展執法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確保行政執法權接得住、管得好。
本決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8日印發的《上海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首批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2年7月28日印發的《上海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同時廢止。
附件:上海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編輯 / 李伽缽
來源 / 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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