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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研究》2026年第4期要目
【專稿】
1.限制國家豁免制度的發展與中國《外國國家豁免法》
馬新民(3)
2.領海以外海域內的適當顧及義務
高健軍(67)
3.《反外國制裁法》中“歧視性限制措施”雙層識別框架之構建
肖永平、陳宏鈺(83)
4.國際投資法領域權力結構失衡現象的生成與克服
——以單邊經濟制裁為展開
周泓佑(103)
5.涉外專利侵權之訴中有效性抗辯的管轄權沖突與紓解:歐盟經驗與借鑒
司文(120)
6.“被請求保護地法”的釋義學展開
樊婧(136)
7.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中的利息問題
蔡斯芊(152)
【專稿】
1.限制國家豁免制度的發展與中國《外國國家豁免法》
作者:馬新民(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
內容提要:限制國家豁免制度是維護國家主權和私人當事方正當利益的程序制度,其法律基礎不限于國家主權平等,還包括公平正義和國際合作。國家豁免本質是民事司法管轄和執行管轄豁免,不免除立法管轄,不判斷被訴行為實體合法性,亦不同于英美法中的國家行為、不可裁判性和政治問題等原則。國家豁免制度具有法律與外交雙重屬性,作為國際法上豁免制度體系的“一般法”,法院地國外交部門一般都通過一定方式參與有關案件處理。司法管轄豁免與執行豁免例外實踐日益趨同,但例外范圍和適用條件未形成統一規則。司法管轄豁免例外以被訴實體是否具有國家地位和其行為是否具有主權性質為判斷依據,人身和財產損害訴訟豁免例外不適用于主權行為,違反人權的民事侵權行為未成為公認的司法豁免例外。執行豁免范圍呈現擴大到非司法措施趨勢,免于執行的國家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所有的財產,還包括國家占有、控制或使用的財產。中國《外國國家豁免法》是對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制度的借鑒、發展和創新,確立國家豁免對等原則,創設法院與外交協同辦理豁免案件機制,首次在我國法律中確認習慣國際法地位。該法第7條商業活動訴訟、第9條人身和財產損害訴訟等豁免例外適用條件規定,以及在執行豁免方面不區分判決前與判決后強制措施,被執行財產需“與訴訟有聯系”等,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
關鍵詞:限制豁免;司法管轄豁免;強制措施豁免;中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外交部作用;對等原則
2.領海以外海域內的適當顧及義務
作者:高健軍(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領海以外的海域內行使權利、自由和進行活動時應遵守適當顧及義務,即不應對他國權利、自由的行使或正當海洋活動的開展造成不當干擾。適當顧及義務的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特定案件中,應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查明所涉當事各方的權利、自由或活動的內容。“不當干擾檢驗”是判斷行為方是否違反適當顧及義務的標準。是否存在不當干擾需要結合特定案件中的各種情況作出判斷,但完全排除他方的權利將不符合適當顧及的要求。適當顧及是一種消極義務而非積極義務,是“結果義務”而非“行為義務”或“盡責義務”,是實體性義務而非程序性義務。該義務的履行沒有統一的行為規則。協商不是履行適當顧及義務的一項內在的強制性要求。在不違反當事方之間協議的前提下,實踐中是否需要進行協商應由行為方根據具體情況自主決定。
關鍵詞:適當顧及;合理顧及;不當干擾;盡責義務;結果義務
3.《反外國制裁法》中“歧視性限制措施”雙層識別框架之構建
作者:肖永平、陳宏鈺(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國際法研究所,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歧視性限制措施”的現有識別標準存在模糊性,難以有效指導《反外國制裁法》的適用。為克服現有國際法基準路徑與目的特征路徑的局限,有必要構建一個雙層次的識別框架。該框架第一層次以國際合法性為核心要件,通過檢視外國措施是否具備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特別國際法依據或一般國際法上的免責事由進行初步篩選,將嚴格履行國際義務的措施排除在反制范圍之外。第二層次則針對合法性存疑或處于模糊地帶的措施,借鑒《對外貿易法》反歧視調查的實踐,從政策目標歧視性、決策程序歧視性、措施實施歧視性及影響嚴重性四個維度進行綜合判定,以揭示其歧視與限制的本質。這一框架通過雙層遞進的識別邏輯,既以國際法為基石確保反制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又引入綜合的考量因素以增強對隱蔽性歧視與限制的識別能力,能夠精準識別并系統揭示單邊制裁措施援引國家安全例外等抗辯作為其法律偽裝的實質,為《反外國制裁法》《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及《國務院關于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等反制規范的適用提供兼具法理嚴謹性與實踐針對性的分析工具,亦為行政決策與司法裁判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關鍵詞:外國制裁;歧視性限制措施;國際合法性;歧視性要件;識別標準;單邊制裁
4.國際投資法領域權力結構失衡現象的生成與克服
——以單邊經濟制裁為展開
作者:周泓佑(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對單邊經濟制裁的處理方式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東道國的經濟自決權。有必要從批判國際法學視角切入,回溯結構性權力在國際投資法實踐中的歷史演進,并引入國際法中自決權的非支配內涵,審視國際投資法中的隱蔽的結構性支配邏輯。投資仲裁庭的實踐往往囿于對條約文本的解釋,忽視了對外部經濟制裁的合法性審查,從而加劇了國際投資體系本身不對稱的權力結構。這一結構性困境體現了推動國際投資法從“投資者權利本位”向“發展權本位”范式轉型的緊迫性與必要性。為打破這一結構困境,亟待在條約解釋和適用層面以發展權重塑公平公正待遇與間接征收等實體保護規則;在經濟主權保護層面,以“非支配”理念阻斷美元霸權的經濟成本轉嫁鏈條;在締約實踐層面,限縮雙邊投資條約安全例外條款和投資審查的適用空間,從制度源頭減少權力結構失衡的出現。中國兼具資本輸出與外資進入大國的雙重身份,在參與國際規則重構時應堅持平衡安全與發展的立場,通過細化間接征收認定標準與強化跨境支付系統布局,健全海外投資風險預警與防控體系,進而確保中資企業能有效識別政治風險并獲得實質救濟。與此同時,應進一步開展對權力結構失衡的批判性研究,推動中國自主國際法學知識體系構建。
關鍵詞:國際投資法;單邊經濟制裁;批判國際法;結構性權力
5.涉外專利侵權之訴中有效性抗辯的管轄權沖突與紓解:歐盟經驗與借鑒
作者:司文(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202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涉外編增設了在中國領域內審查授予的知識產權有效性相關糾紛由中國法院專屬管轄的規定,但該條尚未明確在知識產權侵權爭議中提出有效性抗辯的案件是否仍屬中國法院專屬管轄。歐洲法院2025年“德國博西家電集團訴瑞典伊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案”判決可為中國司法實踐提供借鑒。“有效性相關爭議”的專屬管轄權應當作嚴格解釋,限于以有效性為訴訟標的的案件,不宜擴大到提出有效性抗辯的侵權糾紛,否則將架空其他管轄權依據,不利于判決結果的確定性和司法效率。而對于受理侵權之訴的法院,若當事人提出有效性抗辯,折中的辦法是考慮專利被宣布無效的可能性,以及被告是否另行提起無效宣告程序,自由裁量是否中止訴訟。若存在當事人另行在外國法院起訴或提起無效宣告程序的情形,還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中平行訴訟的有關規定,化解管轄權沖突。
關鍵詞:專屬管轄;專利有效性;專利侵權;中止訴訟;有效性抗辯
6.“被請求保護地法”的釋義學展開
作者:樊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最能體現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被請求保護地法正是基于這一特征創設的系屬公式。被請求保護地是當事人請求保護其權利且權利應受保護之地。被請求保護地并非當事人提起程序性保護請求之地,而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對其權利進行實體法保護之地。被請求保護地法不同于法院地法、侵權行為地法。被請求保護地法雖源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但又不受屬地方法之限。被請求保護地法通常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內容和侵權問題,具體包括原始歸屬、存在、有效性、注冊、權利范圍、保護期限、可轉讓性、侵權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權屬問題的事項范圍包括非注冊性知識產權的原始歸屬,其中若涉及基礎合同關系,適用基礎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解決原始歸屬問題更為合理。對遍在性侵權問題的法律適用,應當將其解釋為現行立法尚未規定之情形,明確遍在性侵權與在線侵權、多國侵權的實質差異,唯有具備實質遍在性特征,即出現被請求保護地法客觀適用不能之情形時,方可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
關鍵詞:涉外知識產權;準據法;知識產權地域性;被請求保護地法;遍在性侵權
7.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中的利息問題
作者:蔡斯芊(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對于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中的利息問題,中國立法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做法不統一,學界也少有關注。外國判決中的高利率判項是否違反執行地公共政策,利率是否可依執行地法調整,以及判決后利息計算的準據法等問題時常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比較法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中的利息常劃分為兩段計算,分別是判決作出后至被承認前的利息以及判決承認后的利息。在外國法院判決作出后至被承認前利息的確定問題上,多數國家或地區采用原判決利率計算判決后利息,并在原判決規定利率過高時予以降低。在外國法院判決承認后利息的確定問題上,判決承認國存在按原判決計算利息與按執行地法計算利息兩種不同做法。中國宜采用兩段式分割認定判決后利息的做法。外國判決承認前利息按照原判決規定的利率計算,即使該利率高于中國法定上限,人民法院亦不輕易認定其違反公共政策;如原判決未規定利息,人民法院應尊重外國判決,不計算承認前利息。外國判決承認后利息按照執行地法即中國法規定的利率計算。債權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4條主張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且該加倍部分利息采用獨立計算方法,不受原判決影響。
關鍵詞:外國判決;承認;執行;利息;利率;公共政策;禮讓原則
《國際法研究》(雙月刊)是中國第一本原創性國際法專業中文期刊,2014年5月創刊,單月15日出版發行。本刊前身是創刊于2006年的《國際法研究》集刊,共出版9卷。本刊的辦刊宗旨為深入研究國際法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反映國內外國際法學發展的最新動態和重要成果,推動中國國際法學研究的繁榮發展。本刊誠摯邀請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來稿可包括論文、譯文、案例評析、書評等。
責任編輯 | 吳曉婧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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