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玉雙(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政治與法律》2026年第7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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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數字科技的發展引發了關于數字人權是否存在的法理爭議。學界圍繞數字人權是否屬于第四代人權、是否具有概念獨立性等問題展開了激烈交鋒,折射出數字人權證成所面臨的多維困境。人權的獨特道德意義使得數字人權的證成不能停留于代際論或者普遍人性論,而是應當回到尊嚴和人權的關系這個問題之中。尊嚴的社會條件經歷了智能化轉型,導致了數字人格的出現、人機關系的深化以及尊嚴實現的技術條件的變動。以規范能動性為核心和呈現方式的尊嚴觀能夠對尊嚴和人權的關系進行更好的回答,并充分回應規范能動性在科技沖擊下所面臨的數字化轉型。通過尊嚴的價值支持和對規范能動性的結構分析,數字人權作為一種新興的獨立人權能夠得到證成。以尊嚴的應受捍衛性、個體發揮規范能動性的方式變動以及轉化為制度權利的現實可行性這三層梯度作為“尊嚴測準”,能夠構建出數字人權轉化到法律之中的制度框架,并充分發揮數字人權在數字時代的價值指引功能。
關鍵詞:數字人權;尊嚴;數字科技;數字人格;規范能動性
目次 一、數字人權的證成:困境與分歧 二、數字社會語境下的尊嚴 三、尊嚴作為數字人權的價值內核 四、數字人權的價值證成與制度構建 五、結語
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取得了諸多突破性進展。大模型領域百花齊放,具身智能機器人頻頻亮相,人工智能體(AI Agent)呈現出巨大的產業潛力。伴隨著技術演進對人類社會造成的持續沖擊與變革,從理論上對數字科技帶來的挑戰進行反思,成為迫在眉睫的時代議題。數字科技的應用邊界不斷拓展,引發法律價值領域的較大變動,新興問題不斷涌現。數字技術引發人的行為方式和利益形態的變化,也催生出很多新的權利類型,如信息權利、數據權利、離線權和自動化決策拒絕權等。在此背景下,學界圍繞數字人權展開了激烈爭論。一方面,數字人權是否構成一種新興的獨立人權類型存在爭議。即使個體在數字領域能夠主張人權,這些人權也并不一定是新興權利,而可能是傳統人權在數字領域的延伸或擴張。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數字人權,那么其識別門檻和標準是什么?換言之,數字人權指向哪些類型的人權?
既有研究針對上述兩個方面展開了多種形式的探討。在數字人權概念是否成立的問題上,存在針鋒相對的兩種立場。支持論者認為數字人權是一種不同于傳統人權的新型人權類型,是數字時代保護人的道德地位的必然需求。反對者則認為數字人權不具備成為獨立人權的人性、社會或法律基礎,數字人權概念并不成立。由于所持人權觀的差異和人權建構的方法論分歧,爭論雙方往往自說自話,難以形成有效共識。針對這一困境,本文嘗試從人權基礎理論出發,挖掘人權背后的尊嚴基礎,從而為數字人權的證成提供更為堅實的依據。尊嚴作為一種基礎價值,呈現在個體的規范能動性實踐之中。數字科技催生了新的數字人格形態,改變了人的規范能動性的實施方式和路徑。數字科技的迅速迭代使得以尊嚴為基礎的數字人權具備了理論證成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證成數字人權并探索數字人權對數字科技治理的規范意義,是面向人工智能時代的必然價值選擇。
一
數字人權的證成:困境與分歧
(一)數字科技背景下的人權
數字技術的普遍應用對人權實踐產生了深刻影響,這已經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共識。國內外已有大量研究強調應重視數字科技對人權帶來的潛在威脅。例如,自動化決策會蘊含偏見,人臉識別技術使得個人隱私更易受損,生成式人工智能加劇了信息濫用和知識幻覺的風險。這些例子不一而足。然而,關于是否出現了新的數字人權類型,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共識,實踐中也存在分歧。例如,202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了題為《新的和新興數字技術對于促進和保護人權可能產生的影響、機遇和挑戰》的第47/52號報告。該報告強調了數字技術對人類發展和能力所帶來的巨大影響,同時也指出新型顛覆性技術對傳統人權觀造成的沖擊。但該報告并未明確認可數字技術帶來了新的人權類型,只是突出了人權在數據隱私、網絡安全和算法歧視等方面所面臨的新威脅。
盡管不同國家在人權保護實踐上存在差異,但上述報告的立場基本能反映多數國家在人權保護領域所面臨的數字化挑戰。一方面,數字技術發展過于迅速,技術監管的邊界難以把握,導致一些數字化亂象不斷出現,如AI生成視頻帶來的信息失真,減損了人們獲取新聞和真實資訊的權利;另一方面,隨著數字技術應用場景的拓展,實踐中不斷出現新的利益形態和權利主張,如在勞動環境中離線(disconnect)的需求等,這些都暗含著權利色彩。這些主張無法直接對應于前數字時代的人權類型,因此具備了成為新興人權的潛質。然而,人權畢竟不同于普通的權利。雖然數據權利作為法律權利已經逐漸成為共識,但這種權利是否可以升格為數字人權?歐盟的數據保護實踐將數據權利作為一種基本權利。由此產生了一個新的難題,即基本權利是否等同于人權。一般來說,基本權利依然是憲法基本框架下的一種基礎性法律權利,在道德基礎上仍然不同于人權。因此,基本權利更接近法律權利,而非其背后的道德性人權。
作為現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的價值結晶,人權概念承載了深厚的價值寄托,也呈現出豐富且多維的實踐面向。
首先,人權具有人性面向。人權與人性直接相關,但并非人性的復刻,而是將人性以特定的方式展示出來。人性的存在和發展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如充足的生活保障和穩定的社會環境。人權將人性所需要的核心條件和要素予以凸顯,使得這些內容具備了特定的規范權重。然而,人權并不同于這些條件本身。人權以獨特的道德推理方式強化了人性的規范意義,使得人性不僅有停留于事實層面的重要性,而且是人類行動的依據和引導。
其次,人權具有價值意義。權利是現代社會價值網絡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人權在這個網絡中有著更為厚重的價值意義,這使得人權不同于普通權利,而是“以特殊的道德理性為依據”。借助于權利保障的制度安排和司法機制,普通權利的價值內涵被轉化為實踐中的具體規則體系,例如,民事權利制度對私權利進行保障。人權的價值意義則不能完全轉化,一個國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需要通過各種方式將人權的價值意義彰顯出來,才能夠體現對人權價值的重視。
最后,人權具有實踐空間。人權的價值需要在社會實踐中予以展現,從而將人性的重要方面加以落實。然而,人權不同于普通權利之處在于,人權不能完全被實踐化和制度化。法律賦予人以普通權利,借以促進人的選擇多樣性和行動靈活性,從而充分尊重個人自由和社會活力。相比之下,人權具有強烈的固有屬性與專屬性,人權既表明人的獨特地位,也是理解人之為人的一種標志;人權在人的社會實踐過程中形成了難以磨滅的底色,并非完全制度化的法律配置。
(二)數字人權的證成困境
人權承載著獨特的道德分量和政治價值追求。毋庸置疑,數字科技帶來了各種新興的權利形態,這一判斷容易獲得共識。但在數字科技的蓬勃發展中,是否出現了一系列新興的數字人權形態,這一問題卻眾說紛紜。人權的獨特分量能夠對數字科技的發展構成約束,以免造成技術失控的風險。巴特·卡斯特斯列舉了一些新興的數字權利類型,如數據到期權、數據價值知情權等。如果將數字權利視為個體在數字環境中的新興權益,則這些權利具備成立的法理基礎。然而,這是否意味著數字科技催生了數字人權這種新的獨立人權形式?這一問題可以稱為數字人權的證成困境。
顯然,數字人權的證成困境需要從人權基礎理論的角度進行回應。針對這個問題,國內法學界已經進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討,但分歧依然顯著。既有討論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陣營。肯定論者認為數字人權已經存在,且具備了獨立的社會和法律地位。否定論者則主張數字人權不足以稱為一種獨立的人權類型,所謂的新興的人權形態要么不成立,要么可以被既有人權所吸收。當然,雙方所持有的方法論立場并非完全一致,對人權概念的理解也存在差異。
肯定論者認為數字人權是第四代人權,在數字時代來臨的背景下,具備新的代際人權的屬性。在具體的證成路徑上,不同學者呈現出不同的方法論視角。有觀點主張數字科技賦予人以數字屬性,在此基礎上可形成數字人權。也有學者從功能主義視角論證數字人權的必要性,即數字人權的出現在功能上有助于更好地維護人的數字權益。例如,有研究基于系統論視角,認為數字人權是維護社會各個子系統之間分化和邊界的有效機制,即使不具有革命性的系統意義,也能夠彰顯和保護個體的特定數字權益。另有觀點從人性論出發來證明數字人性的存在,從而支持數字人權:“‘數字人性’不僅是社會屬性延伸的結果,而且是人們在數字社會中社會關系新樣態的總和,也成為數字人權的正當性基礎。”但從既有討論來看,肯定論者仍然在兩個維度上存在論證不足:一是缺乏對人權概念本身的深入探討,難以從人權理論中提煉出有力的概念來支撐對數字人權的界定;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人權的價值屬性,而是更多地從現實或功能維度來論證數字人權的基礎,導致其價值根基相對薄弱,易受批判。
否定論者并非否認人權在數字科技發展中所受到的沖擊,而是反對數字人權的代際性或獨立性。否定論者認為肯定論者所呼吁的數字人權要么只是傳統人權在數字領域的延展,要么并不成立。有代表性的否定觀點指出,數字人權這一概念并不成立,其本質不過是人權在數字科技影響下的“數字化”而已。如果堅持數字人權這個概念,反而會帶來很多負面效應,比如人權異化。
其他否定論者認為數字人權不具有代際性,因此不具有概念上的獨立性。有學者指出,如果數字人權在代際范式構造上與傳統人權沒有實質區別,則數字人權并無新意,不過是前三代人權的補充。“‘數字人權’并未突破前三代人權的權利框架,而是通過規范解釋與技術適配實現了對傳統權利的數字性延伸,其內涵可還原到前三代人權范疇。”此外,還有學者強調人權內涵具有彈性,既有人權理論可以應對科技迭代的沖擊,無需確立新的數字人權。
數字人權的否定論者敏銳地指出了數字人權和傳統人權在權利形態上的高度相似性,如數據知情權、離線權等,認為其不過是傳統的財產權和生活安寧權在數字領域的自然延伸。然而,否定論者容易陷入的一個論證困境是,數字科技對社會生活和人格狀態的影響不只是空間意義上的,更是價值意義上的。如果數字科技實質性地改變了人的規范狀態和價值實踐方式,則拒絕承認新的人權形態會嚴重忽視數字科技所引發的價值危機。
限于篇幅,本文無法對這些爭論進行更全面的梳理。但從既有討論來看,盡管這場爭論圍繞的是數字人權的內涵,但其更深層的爭議是關于人權的理論意義與數字法學的基本命題。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推進對這場爭論的理解。
首先,盡管爭論者并不必然預設特定的人權概念,但如果沒有一種有效的人權觀作為支撐,數字人權也難以得到準確的界定。雖然有學者認為數字人權的提出僅僅是在話語層面揭示了數字科技對社會生活造成的現象學沖擊,但如果人權和數字人權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界定,那么這場爭論的意義就會受到嚴重削弱。
其次,數字人權的爭論可能并不會對數字法律實踐產生直接的影響。即使是否定論者,也依然會認同數字科技會引發倫理挑戰,人的基本人權會在變化多端的數字應用中面臨威脅。盡管如此,數字人權的確立和證成,仍有助于探索和建立一種凸顯數字人權之價值意義的數字法治機制。有學者采取一種更為積極的實踐姿態,主張數字人權原則的確立有助于實現數字權益的司法保障。也有學者將數字人權直接應用于司法實踐,探索數字人權在司法程序中的價值體現。然而,數字人權的實踐意義不只是局限于在司法語境中輔助法官妥善裁判案件,更主要的是展示數字科技對法律實踐所產生的價值沖擊。
最后,對數字人權的爭論雖然圍繞其概念內涵與實踐體現展開,但爭論者真正關心的是數字人權背后的尊嚴價值。人權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確認和重視。人的尊嚴是人之為人更為基礎的屬性和狀態,以此為基點,能更好地理解人權的道德意義和實踐困境。當前關于數字人權的諸多爭論,雖然表面上是針對數字人權是否能夠成為一種獨立的人權類型,但實質上關乎對尊嚴與數字人權之關系的理解。尊嚴能夠為證成數字人權提供支持嗎?這一問題涉及數字科技對尊嚴的影響或引發的危機,以及通過人權來回應尊嚴危機的可行路徑。
二
數字社會語境下的尊嚴
尊嚴是現代政治和法律實踐中的基本價值,保障尊嚴已成為普遍共識。現代意義的尊嚴觀受康德影響,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逐漸在政治和法律實踐中得到確立與認可。在道德上,尊嚴反映了人的獨特內在價值和屬性,是理解人性的一把鑰匙。在人工智能等數字科技發展過程所引發的倫理隱憂之中,一個重要方面便體現在對尊嚴價值內涵的沖擊。這類沖擊具有兩個維度:一個維度體現在豐富多變的數字技術應用對尊嚴價值內涵所造成的影響,即尊嚴的內涵或載體在數字語境中是否發生實質變化?另一個維度體現在尊嚴與其他價值的關系上,尤其是其與人權的關系上,即人權的證成基礎發生變化了嗎?
(一)尊嚴之社會條件的智能化轉型
基于康德的界定,尊嚴具有價值屬性,是人之為人不可撼動和削弱的根基。尊嚴需要借助各種社會條件加以展現。數字科技實質性地改變了人類所處的社會條件,并引發了尊嚴之實踐基礎的變動。即使尊嚴的價值內涵未發生實質改變,體現這種內涵的社會條件也已經發生劇變,社會發展經歷了智能化轉型。人類社會的技術發展處于不斷演進之中,但并非每次技術進步都會對人的人格狀態和人權類型造成實質影響。例如,電力的出現會改善人的生活狀況并提高生產水平,但并不會直接促成某種新的人權類型的產生。數字技術帶來的社會智能化轉型是一種前所未有的社會體驗和變化。雖然社會智能化并非一個內涵明確的概念,社會在何種意義上呈現出智能屬性也是一個需要理論闡釋的問題,但僅從人機交互的經驗狀態和智能技術應用場景的不斷拓展也可以看出,社會的智能化程度在不斷提升。借助于相關理論研究,我們可以將這種智能化轉型的核心特征總結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數字人格的出現和強化。人格是人的自我理解和行動的一種完滿和獨立狀態,我們通過人格來確定人的主體性,對人的法律保護在很多方面也落腳在對人格的保護之上。例如,雖然法律保護人的身體權,但這種保護的核心不在于人在生理和醫學意義上的身體完整,而是人在身體健康中所包含的自我理解和認知的完整性。數字技術對人格狀態的影響是實質性的,這主要體現在數字人格狀態的出現。數字技術引發了人的認知和實踐活動的可數據化,人工智能應用(如大模型)不僅能分析數據,而且能深度影響人的決策過程。由此,數字人格不同于人以身體完整性為載體而形成的自我理解完滿狀態,而是一種通過數字技術嵌入個體認知和決策之后所形成的數字關聯狀態。傳統人格無法解釋這種新數字關聯狀態,因為傳統人格突出人的自我完滿性和人與人之間的分隔性。這種新的人格狀態會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強化,確立并分析這種人格狀態愈發具有現實必要性。
需要說明的是,數字人格并不同于數字人性。人性指的是界定人之為人的那些獨特和根本的屬性,人格則指的是人在實踐過程中呈現出的反思能力和行動力。人格的社會意義包含在人所建立的社會關系之中,法律意義則凝結為人在憲法中的基本地位和民法中的人格權。人格的形態會發生變化。數字人格的出現表明傳統人格無法涵蓋數字科技對人的實踐形態的重塑。正如克勞福德所言,社會生活的數據化和模型化要求人從“人類主體”向“數據主體”轉變。
二是人機關系的實質變化。在技術發展進程中,人機關系一直存在,但不斷經歷轉型。計算機的出現將人機關系推向了新階段,創造出一個靠代碼運行的虛擬空間。計算機可以代替人類承擔部分任務,并在一定程度上維持著不同于實體世界的新興數字世界。人的數字人格狀態初現雛形,但仍然難以與傳統人格明確區分。人工智能技術帶來了人機關系的實質升級和轉型。不論是生成式人工智能還是具身智能,都延伸了人的人格意義,即使數字人格與傳統人格之間的界限仍然難以劃定,人的數字人格也會隨著人機關系的變化而出現躍升,并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機器實質性地塑造了個體,“行動能力不僅因為智能體而創造出新的可能性,而且更因為人與智能體之間的互動而形成融合性的關于世界和自身的認識”。
三是尊嚴實現的技術條件發生了變化。人的尊嚴需要借助于各種社會條件才能實現,如充足的生活保障、穩定的社會秩序等,科技是其中的一種重要社會條件。然而,數字科技不僅帶來了其他社會條件的改變,而且影響了這些條件發揮作用的方式。數字科技的智能化程度越高,人的意識狀態、思考方式和交互方式所受到的沖擊就越大。例如,隨著AI智能體越來越深地介入人的自主選擇,它們在一定程度上與人類主體分享能動性,甚至產生對個體的助推與操控的消極影響。當AI智能體以較高的自主性和決策能力替代人進行選擇或決策時,人的尊嚴的價值意義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如何準確定位人的自主性和反思能力等成為新的難題。雖然人仍然是社會決策的主要力量,但大模型的流行、公共決策的數據化支撐、自動化行政的擴展等算法理性實踐的強化,使得個體主觀性和能動性受到擠壓。如荷蘭學者格溫·范·艾克所言,“對未來行為的預測以及將預測脫離結構性因素的方式可能會阻礙個人重新設想積極的未來自我,這可能會妨礙個人的能動性,從而阻礙自制力”。
(二)通過尊嚴證成人權的不同進路
盡管尊嚴和人權的概念內涵及二者之間的關聯在理論上都存在爭議,但針對數字人權這一議題而言,通過尊嚴證成人權和數字人權是一種更為合理的路徑。基于尊嚴的數字人權證成,可以克服代際論和新興權利論的局限,避免陷入證成基礎弱化和人權屬性不足的困境。但基于尊嚴的證成存在不同路徑,其證成的依據涉及尊嚴價值的不同方面。尊嚴本身作為一種價值,是理解人性的一個重要切面,但尊嚴價值的核心不在于靜態的人性,而在于人在實踐過程中所體現的能動性。人權與尊嚴的能動性面向密切相關。
第一種策略從普遍人性的角度進行闡釋。人權是人性的外顯,是保存和實現人性的規范表達。當然,這里的人性并非人的自然屬性,而是具有規范意義的價值屬性。古典理論將人性作為道德和法律規范生成的起點,主張人性是人的客觀實存屬性,人權是這種本有屬性的彰顯。例如,洛克認為人性天然要求我們擁有財產權。另外一個普遍人性范式來自康德。按照康德的人性公式,我們應該尊重人內在的本性,把人當成目的自身。然而,這種具有古典色彩的普遍人性論證受到很多批判。即使人性具有規范意義,也無法直接從人性推導出人權所具有的行為指引性和義務指向性。
第二種策略則基于人性的特定面向,如人的尊嚴。普遍人性所包含的內容過于豐富,難以從人性所承載的普遍意義(如人的目的性)直接得出人權的規范內涵和邊界。人固然應該被當作目的自身,但人的目的性與人權所體現的個體權利主張(如參與政治生活)之間仍然存在論證上的縫隙。因此,有諸多研究者轉向人性的特定面向,通過人的尊嚴、人的福祉(well-being)以及人的基本能力等維度來證成人權的道德分量。這種策略的優勢在于克服了普遍人性論的泛化困境,借助某些人性要素將人性與人權的特殊道德意義關聯起來,并且能夠為具體的人權論證找到相應的依據。這一策略的代表性主張有納斯鮑姆的基本能力理論和廖(S. Matthew Liao)的根本條件理論。納斯鮑姆將個人發展的核心面向總結為一系列核心能力,這些能力是個人實現成就和福祉的主要動力,包括身體完整性、情感和實踐理性等。核心能力是人性得以維持和完善的基礎,也是社會和政治生活的規范依據。在此基礎上,納斯鮑姆將這些能力視為人的尊嚴的構成部分。其認為尊嚴的核心不在于傳統尊嚴觀(如康德的理論)所強調的價值屬性,而在于核心能力對個人繁榮和成就的推進意義。尊嚴的規范性體現在其能為政治和法律實踐提供價值指引,這種指引作用的實施框架之一就是人權。簡言之,人權是人的核心能力在現實世界中的實現和保障機制。而廖提出了一種不同于核心能力理論的人權基礎理論。他認為人權的本質是人類繁榮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包括生命、健康等基本善好、基本能力以及基本選項。基本條件與核心能力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突出了人類繁榮的可及性與可得性,后者則強調人在自我實現與成就上的主動性和個體特質。盡管落腳點不同,二者都強調人權與人性的滿足與成就的特定方面密切相關,且核心能力與基本條件均突出了人性中值得通過人權這種特殊保護方式加以保障的核心維度,避免了普遍人性的泛化困境。
然而,核心能力進路和基本條件進路都存在明顯的理論局限。第一,不論是核心能力還是基本條件,都突出了人類繁榮的核心要素,但界定哪些核心能力和基本條件屬于人權應當保護的范疇,通常存在爭議。此外,即使我們能夠就哪些核心能力構成了人類繁榮的關鍵要素達成初步共識,它們也未必能與人權這種特殊的權利配置完全契合。例如,納斯鮑姆認為情感也是人的核心能力之一。這一論斷本身具有合理性,但人類情感在社會實踐中的真正意義并非在于提升人的福祉,而是為人類應對自身的脆弱性和社會合作的困難提供一種接受和適應的緩沖機制。情感的獨特意義與人權缺乏直接的規范關聯,人權的確定性和指向性難以與情感的多變性和模糊性有效融合。第二,核心能力和基本條件進路都屬于自然主義人權觀這一理論陣營。自然主義人權觀的特色在于為人權確立了道德根基,尤其是為各種人權主張奠定了相對清晰的依據。這兩種進路在這方面具有優勢,但在證成人權的道德分量上仍然存在較為薄弱之處。人權具有普通權利所不具備的價值厚度和基礎性。如果借助于普通權利體系和國家責任的履行就能夠保護核心能力和基本條件,那么人權概念就失去了這種獨特的分量,從而變得冗余。第三,雖然人的核心能力和基本條件揭示了人類繁榮和福祉的核心面向,但這兩個概念在應對數字科技的挑戰上存在局限。毫無疑問,技術發展改變了人的核心能力實現的環境和人類發展的基本條件,但這種改變的意義需要更多理論說明。例如,廖認為醫療人工智能技術將算法融入醫療決策之中存在倫理風險,算法會對人的生活基本條件產生影響。然而,基本條件的變化如何支撐起人權內核的變化?同樣,人工智能技術對人的能力塑造產生了實質影響,但如何評價這種影響?核心能力理論只是告訴我們,人只有借助這些核心能力的發展才能獲得尊嚴感,但這一理論無法提供一套更具規范性的標準,用以評估數字科技影響核心能力的方式。
借鑒格里芬(James Griffin)的規范能動性理論,我們可以超越核心能力和基本條件理論的局限,揭示人權的特殊規范內涵。格里芬認為人格的核心是人發揮能動性的能力,亦即規范能動性。規范能動性不僅體現為人決策和行動的能力,而且是一種能動的人格狀態,表明人能夠對自身負責,并擁有通過行動創造價值、實現自我的規范力量。尊嚴是人在實踐規范能動性過程中所體現出的獨特人格意義和地位,而人權正是對尊嚴的這一獨特屬性和地位的保護方式。具體而言,人權是對人運用和發揮規范能動性能力的保護。
基于規范能動性的人權觀與核心能力和基本條件理論相比,具有更大的理論優勢。本文的重點并不在于為基于規范能動性的人權觀進行全方位辯護,而是將數字人權作為人權的示范,驗證規范能動性理論的解釋力,以及尊嚴在支持數字人權之獨立性上的價值力量。
三
尊嚴作為數字人權的價值內核
通過規范能動性這一概念來理解尊嚴和人權的關系具有更大的理論優勢,后文將在數字科技引發劇烈沖擊的語境下檢驗尊嚴是否能夠為證成數字人權提供充分的支持。盡管尊嚴的內涵豐富且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其在實踐中依然得到廣泛的援引與適用。作為人內在價值的集中體現,尊嚴首先表征為人的目的性和非工具性。無論外在環境和條件如何變化,人都不能被當作純粹的工具,而必須作為目的性存在受到尊重和保護。這種康德式的內在價值視角為捍衛尊嚴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然而也導致了尊嚴內涵的高度抽象性。如果尊嚴只具有抽象的價值宣示意義,缺乏明確的實踐指引性,則其難以成為數字人權證成的有力基礎。通過揭示尊嚴與規范能動性的價值關聯,并剖析規范能動性在數字科技沖擊下所面臨的轉型,可以捍衛尊嚴在數字人權證成中的價值意義。
(一)尊嚴與人權的關系
為了消解尊嚴概念的抽象性所導致的實踐爭議,當代的尊嚴研究者嘗試從不同角度來強化尊嚴的實踐意義。一些理論家發掘了尊嚴的社會面向和功能。盡管尊嚴的價值屬性是內在的,但其內在性需要通過外在的社會功能加以體現。有學者提出,尊嚴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其有助于人們確立基本的社會互動規范和邊界,避免尊嚴的根基受到嚴重沖擊。
另一些理論家則主要發掘尊嚴的規范面向。尊嚴既具有倫理意義,也具有法律意義。尊嚴的倫理意義主要體現在為基本倫理規范提供價值依據(如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為尊嚴的制度面向,尤其是在憲法之中所發揮的意義。在法律上,無論是在國際條約還是在諸多國家的憲法之中,尊嚴都被規定為一種基礎性價值。不論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否將尊嚴明確寫進條款之中,尊嚴通常都以基本價值的地位發揮其制度意義。
人權是體現尊嚴之社會功能和規范面向的重要方式。一方面,人權具有道德面向,彰顯出人作為具有內在價值之目的性存在的主體地位,人權的豐富內涵直接體現出人的內在重要性。人對于政治生活的積極參與、不受阻礙地行動、接受良好的基礎教育等社會實踐形式,是強化人的內在價值的基本方式,因此其應當享有參與政治生活和受教育等基本人權。這些人權實踐實質上體現了人的尊嚴。另一方面,通過將人權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實踐,可以使尊嚴的價值力量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得以切實彰顯。例如,通過環境公益訴訟來保障人們的環境人權,便體現出人在與環境的和諧共生關系中所享有的獨有本真性和福祉。
然而,如前所述,在數字科技的沖擊之下,尊嚴的價值呈現方式、載體和外在社會環境都發生了劇烈的變化,尊嚴的不確定性再次加劇。數字人格與傳統人格的并存削弱了人格所承載的獨特內在價值,人機關系的突破與重塑導致人的主體性也面臨威脅。在此背景下,尊嚴的內在價值屬性無法直接在此種急劇的計算化社會變革之中釋放其力量,也難以充分解釋數字科技涌現帶來的一系列新興社會挑戰。例如,數據產業的加速迭代導致個體生活的全方位數字化,人類社會已經離不開這種計算力量。此外,隨著大模型的廣泛應用和人工智能體能力的高速提升,人已經被裹挾進一個由算力、函數和算法所構筑,且受復雜技術系統所驅動的行動空間之中。
以核心能力或者基本條件為要素的人權理念無法充分回應這種計算化轉型。借助規范能動性這一概念溝通尊嚴和人權這兩種價值狀態,能夠展現尊嚴在面對數字科技挑戰上的巨大彈性空間,既捍衛了人作為價值主體的獨有地位,同時也能夠呈現出數字人權的獨立價值和地位。
(二)規范能動性的數字轉型
規范能動性是人作為主體所具備的反思和行動能力。這種能動性并非靜止不變,而是隨著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互動和塑造而不斷提升,其實現途徑包括接受教育、提升實踐理性、培育反思能力和深化社會互動等。規范能動性是人的尊嚴的來源,也是尊嚴價值的外顯。格里芬提出,“這種能動性的核心就在于能夠對一個值得過的生活形成一種設想,然后去追求這種設想,而這就是其尊嚴的來源”。尊嚴的內在價值性,或者說人的獨特重要性,在人發揮規范能動性的過程中具體化為人的特定需求或者成就狀態,這既顯示出尊嚴的指引性,同時也將尊嚴具象化,并通過社會建構和制度變遷轉化為具體的社會規范或者環境要素,如道德規范或者教育與文化環境。
在人們通過發揮規范能動性以彰顯尊嚴之基礎地位和價值來源的過程中,人權是保護這種規范能動性的獨特規范機制。
一方面,人權具有道德屬性,其道德性源于人的內在重要性。但人權不僅表明人在道德上應受尊重和保護,而且是對人發揮規范能動性之需求的回應。人權將人發揮規范能動性的動力機制和外部環境以規范形態加以呈現,既呼應了規范能動性在彰顯尊嚴上的核心地位,同時也參與了對規范世界的建構。規范能動性需要轉化為具體的社會規范標準,人權為這些標準提供了道德支持。生命、理性、教育、環境和政治生活等是規范能動性得以發揮的具體要素或條件,人權賦予了人在這些要素和條件上的獨特主張以豐富的價值內涵。
另一方面,人權既具有道德內涵,也具有制度屬性。人權在道德內涵上彰顯了尊嚴的價值屬性,但人權不僅承載價值,而且要將價值落實為具體的實踐要求。尊嚴具有價值集聚性,但也有抽象性之局限。當尊嚴轉化為具體的實踐要求時,需要借助于人權這一機制才能落實,因為只有人權才能將規范能動性以穩定、持續和制度化的方式融入復雜的道德和法律實踐。人的規范能動性的發揮和實現以尊嚴為價值驅動,但需要通過人權理念進行制度轉化,并在轉化過程中納入自由、平等和公正等價值。在這個過程中,人權的制度建構可能會逸出尊嚴的核心價值,呈現出權宜性和類型多樣性。
數字科技的迅猛發展所帶來的劇烈變革對規范能動性的發揮造成了巨大沖擊。盡管數字科技帶來了諸多便利,但其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數字科技的應用需要將人的觀念和行為模式轉化為數據,這既帶來了數據產業的繁榮和數據產權的歸屬難題,同時也將個體置于數據化的倫理危機之中。“人工智能和數據科學不僅是實現規訓和監控的強大工具,它們還能產生新的知識,共同界定我們是誰和我們是什么。”AI智能體等代理性工具和擬人化智能服務的廣泛應用,不僅會帶來數字安全問題,而且會引發人的主體性定位混淆。算法社會的深化導致社會溝通和語義互動的模型化和計算化,使得人的行動日益呈現出弱化反思性、強化預測性的特征。規范能動性的數字化轉型帶來了三個方面的挑戰。
第一,人的主體地位和人格狀態受到數字科技的沖擊,導致個體發揮規范能動性的反思條件發生了變化。人工智能技術的核心追求是替代并超越人的智能,并參與世界知識的建構和解釋。“人工智能需要解釋對象、屬性和關系,并以此來解釋各種造物發現世界可理解的能力。”智能的涌現改變了人的反思模式和知識論結構。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這種以知識生成和創造為技術原理的預測性工具,不僅替代人們生成知識,而且借助于模型所帶來的社會基礎設施更新,重構了人的互動模式,將個體置于新的預測性知識推理網絡之中。人的規范能動性的主觀慎思條件被模型化,數字人格所占據的比重不斷提升。
第二,數字技術越復雜和智能,越會加劇價值世界的變動,使得人的規范能動性發揮的價值基礎變得更不穩固。數字技術所帶來的很多倫理挑戰,并非傳統價值問題的簡單放大,而是改變了這些價值問題的深層結構。例如,規范能動性的發揮需要個體享有充分的隱私,以實現對個人生活邊界的掌控。然而,數字技術改變了生活空間的結構,數據獲取、軌跡追蹤和行為預測成為技術常態,隱私的價值內涵已經發生實質變化,個人發揮規范能動性的語境也隨之改變。與之類似,數字科技不僅會自動且隱蔽地加劇不平等,而且會借助自動化技術的不斷升級擠壓個體自主性的發揮空間。
第三,數字科技引發了新興的社會倫理與合作難題,使得個體在發揮規范能動性的過程中需要搭建新的框架。規范能動性體現為反思能力和行動能力兩個層面。然而,數字科技不僅改變了人的反思條件,而且衍生出大量新興的倫理問題,突破了傳統的社會合作框架,制約了人的行動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帶來了嚴重的知識幻覺問題,擬人化智能服務也會以難以測算和察覺的方式形成對用戶的反向操控。人工智能的透明性難題使得其決策過程無法讓人完全知曉,觸發算法信任危機,同時也在自動駕駛汽車等典型應用之中引發歸責難題。理論界一直致力于建構人工智能倫理學來應對這一挑戰。然而,如果不能揭示人的規范能動性在這一新興倫理圖景中所受到的框架性沖擊,則倫理學建構的意義就會大打折扣。
數字科技對規范能動性的沖擊和挑戰,會隨著技術升級而呈現出新的形態。除了從治理角度應對這種技術風險之外,價值世界的積極回應也不可或缺。數字人權的否定論者認為,傳統人權理念足以應對數字科技的挑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規范能動性所面臨的結構性挑戰。人的尊嚴所具備的價值豐富性和實踐彈性,能夠通過規范能動性的修復和保護,釋放其應對數字挑戰的規范力量。這一任務的完成,有賴于數字人權的證成與實踐。
四
數字人權的價值證成與制度構建
(一)通過規范能動性證成數字人權
數字人權的證成涉及對人的價值狀態與社會處境這兩個核心層面的理解:人是否能在價值上體現出獨有的價值屬性,以及人如何通過社會行動來體現這種價值獨特性。數字人權的否定論者認為,人在價值上的獨特性可以涵蓋新的人權主張,數字人權不過是“人權的數字化”。這種觀點忽視了數字科技所引發的人在社會行動中的規范能動性危機。數字人權的倡導者更多地從功能和結構角度來強化數字人權應對技術風險的實踐效果,但如果忽視數字人權對法律價值世界的更新意義,則無法有效回應針對數字人權的冗余性指控。尊嚴以規范能動性為載體,借助于數字人權的獨特運作機制和論辯方式而彰顯其價值指引性,進而在尊嚴和數字人權兩種價值維度的互惠之中應對數字科技的倫理和法律挑戰。數字人權的理論證成體現為三個層面。
首先,數字人權以尊嚴為證成基礎,同時以建構性方式回饋于尊嚴的價值豐富性。數字人權將尊嚴置于價值重塑的空間之中,既回應了數字技術所帶來的價值挑戰,又通過人權的價值強化意義將尊嚴在數字語境下的規范力量釋放出來。數字人權與傳統人權的區別在于,數字人權不是類型化的,而是建構性的,即充分意識到數字科技對人的主體性、能動性和社會互動結構的重塑效應,并通過數字人權論辯來揭示這一效應的價值維度。
其次,數字人權的內核在于回應人的規范能動性在數字科技語境中所發生的結構性變動。如果規范能動性在反思和行動能力層面上受到了不同于傳統方式的沖擊,則數字人權的論辯空間就隨之開啟。一方面,這種沖擊超出了傳統人權框架的調適范圍,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帶來的知識幻覺、數字永生對傳統人格時間限度的突破等。另一方面,這種沖擊既可能是漸進式的,如從大數據技術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加工經歷了從關聯分析到交互式反饋的升級過程;同時,這一沖擊也可能是劇烈的,如從對話式人工智能直接躍升為具有高度執行性的AI智能體。數字人權主要致力于應對規范能動性所遭受的劇烈沖擊,以回應其在反思和行動層面上發生的結構性變動,并通過其自身的規范與制度效力來化解這種變動對尊嚴的沖擊。
最后,數字人權同時具有價值和制度實踐面向。人權主張需要在法律語境中加以轉化,數字人權也不例外。數字人權的制度實踐面向呈現出兩個鮮明特征。其一,數字人權區別于傳統人權,其既具有傳統人權的外觀,同時也具有新的人權內涵。這種雙重屬性會給人權的法律保障帶來挑戰,但法律實踐不能回避這一新興需求。舉例來說,在人與機器人的關系之中,人既有一些傳統的需求面向,如保障生命安全、受到尊重、獲得情感滿足等人權性主張。但同時,人也有各種新興的需求,這些需求與規范能動性的發揮之間關系密切。例如,將機器人視為關系性交往主體,從機器人身上獲得更具本真性的情感反饋,并對其決策享有更多的知情權。盡管在現實中,實現這些目標存在挑戰,但這些需求屬于新的數字人權主張。2026年4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的《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第6項規定,提供擬人化互動服務不得“通過情感操縱等方式,誘導用戶作出不合理決策,損害用戶合法權益”。這一規定體現出保障用戶情感權益的立法目的,但同時也包含了用戶在新興人機關系中免受自動化和互動性情感計算及決策操縱的新興人權主張。情感機器人雖然可以執行和調整行動,但無法與主體形成真實的互惠關系,也無法承擔道德風險。如果僅從傳統情感關系模式來理解這一規定,則會忽視不斷滲透進人類情感世界的數字技術所帶來的社會情感沖擊。其二,數字人權在制度轉化中需要經歷價值壓縮和制度形成的過程,這意味著數字人權在制度構建上需要兼顧尊嚴的價值相關性和法律保障的可行性。尊嚴的價值屬性借助于規范能動性而得以充分彰顯,但規范能動性在實踐中受制于各種變動條件。數字科技的快速升級和數字產業的逐利性會對規范能動性造成不同程度的震蕩,但制度回應往往滯后于技術的演進節奏,導致二者無法完全匹配,進而影響了數字人權的實踐形態。例如,元宇宙技術通過數字孿生的方式打造出全面塑造個人數字人格的空間。在元宇宙中,規范能動性會發生重大結構性轉型,元宇宙中的數字人權具備高度的獨立性。但由于元宇宙技術的產業發展受挫,其引發的倫理和法律挑戰式微,通過法律保障相關數字人權的制度基礎也隨之弱化。
(二)數字人權的制度構建
數字人權的涌現是對數字科技帶來的法律價值世界沖擊的回應性變動,是科技引發的社會道德結構重整的規范性反饋,也是法律制度完善和革新的價值動力。基于數字人權理論證成的三個層面,可以確立數字人權保障的“尊嚴測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制度構建。這個測準包含三個梯度。第一,最高梯度,即尊嚴的應受捍衛性。如果數字科技的應用對尊嚴造成了沖擊或者威脅,那么就應該在此基礎之上提煉出新的數字人權來應對這種挑戰,以彰顯尊嚴的重要性。第二,中間梯度,即發揮規范能動性的方式變動。如果數字科技的應用使得規范能動性的發揮機制和結構受到了重大沖擊,則在該應用領域提煉數字人權就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這一梯度是上一梯度的具體體現。第三,底層梯度,即轉化為制度權利的現實可行性。數字人權能夠與數字科技的發展形成有效互動,通過具體的保障機制嵌入法律制度。
如果一項數字人權主張能夠滿足這三個梯度的要求,則其即可得到證成。同時,該數字人權主張應當轉化到法律制度之中,以彰顯尊嚴的價值重要性,并保障個體規范能動性的發揮。這三個梯度在具體的制度構建中無需嚴格區分,而是應進行整合性論辯與分析。后文將從兩個角度闡釋數字人權的制度構建及其實踐意義。
第一個角度,數字人權的制度構建需要解決提煉方式的問題。目前存在兩種提煉模型:一是在既有人權類型的基礎上,根據規范能動性受沖擊的程度而提出新的人權類型,如數字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二是創設新的數字人權,如數字認知完整權。
基于第一種模型提煉的數字人權,通常會被誤認為是傳統人權。茲以隱私權為例。保護隱私權具有深厚的歷史傳統,但隱私的內涵一直在變遷,尤其是在信息技術全面進入社會生活之后,隱私的空間色彩發生了質變。傳統隱私觀強調空間上的隔離,即個體掌控自身的獨處空間與生活邊界。隨著社會互動的加強與技術滲透力的提升,隱私的空間意義逐漸弱化,其內涵開始轉向個體對自我生活狀態和自身信息的控制權,即由個人決定如何向他人披露自身的生活。然而,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信息獲取技術已經全方位穿透社會生活,信息流通成為常態。個體的數字行蹤被轉化為海量數據,個體基本喪失了對自身信息的全面控制,隱私保護的重心也隨之轉化為界定信息流通的邊界和方式的問題。數字技術“打破了人們對隱私的原有期待,通過界面與設計引導人們的選擇,通過操控人機交互中的心理距離來影響情緒和認知”。這一轉變使得隱私保護不再是空間劃界的問題,而是演變為人機關系中的信任問題。平臺對隱私數據的獲取和分析對人發揮規范能動性造成了實質性影響。人的反思和推理能力會因模型持續不斷的深度介入而被技術改造,人的行動能力同時也會基于這種反思能力的變動而受到沖擊,導致平臺及其背后的復雜模型難以充分獲得用戶的信任。因此,個體生活的計算化對個人尊嚴構成了實質性威脅。隱私保護不能完全被還原為純粹的數據治理問題,而是演變為如何在日益泛化的智能網絡中保障個體發揮規范能動性的新興人權問題。
基于第二種模型創設的數字人權,是指在數字科技的沖擊之下,為了保護個體發揮規范能動性而全新創設的權利。較為典型的例子如數字認知完整權。人的認知固然受外在環境影響,但教育、文化和社會互動對人的認知的影響是有限的,且需要經歷一個持續的塑造過程。數字科技的出現改變了這一結構,對人的認知模式造成重大沖擊:“數字生活世界給數據收集帶來了持續的改變,個人的心理活動、私人行為能夠通過龐大的間接推演的信息池而被認知,從而得出人類行為、思想和情感的可知模型。”無論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互動型機器人,還是腦機接口技術,都會以計算化的方式沖擊和塑造人的認知能力,從而動搖人發揮規范能動性的反思基礎。數字認知完整權體現為人在認知本真性、知識真實性和完整性上的獨有追求。保護人在數字時代的認知能力是捍衛尊嚴的體現,同時也是在人工智能治理中讓技術保持認知德性的依據,此種認知完整權應當被確立為一種新興的數字人權。
第二個角度,數字人權的制度構建需要闡釋數字人權在具體法律制度中落實的方式和路徑。鑒于本文旨在探討數字人權的價值基礎,限于篇幅,無法充分展開數字人權法律保障的全部路徑。但基于尊嚴的價值意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展望數字人權進入法律實踐的制度圖景。
第一,數字人權溝通了尊嚴的價值意義和法律實踐中的制度安排,最終需要落實為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當然,人權實踐本身面臨著人權擴張和義務主體難以準確界定的問題,數字人權也會陷入類似困境。舉例來說,基于個體在數字空間中發揮規范能動性方式的獨特性,數字民生已經區別于傳統民生,成為新型的人權載體。然而,數字民生范圍寬泛,難以精確界定,進而引發了保護困境,其義務主體應為政府還是平臺尚不明確。尊嚴價值以個體發揮規范能動性作為實現方式,可以將數字民生視為個體在規范能動性的反思與行動面向上所需的充足社會條件,從而為數字民生權的保障確立價值指引。
第二,數字人權具有價值上的統攝性。數字科技的應用場景非常廣泛,因此數字人權雖然在價值上與尊嚴保持關聯,但會因為不同場景而呈現出不同的制度形態和權利形態。茲以數字隱私權為例。索洛夫指出,隱私之所以難以被統一定義,并非因為理論尚不成熟,而是因為隱私現象本身具有高度異質性。不同的隱私問題之間,例如監控、信息泄露、數據聚合、身份畫像、行為預測等,在侵害方式、受害機制與規范風險上存在顯著差異。這表明數字人權雖然可以在價值上指引實踐,但仍然受制于具體場景的特殊性和制度相關性。通過將規范能動性和個體在具體場景中的價值相關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這種不一致性。例如,在腦機接口技術所引發的神經隱私保護問題上,可以以認知自由這種發揮規范能動性的條件作為判斷標準來劃定神經隱私的保護邊界。
第三,數字人權的制度構建具有充分的現實意義。一方面,數字人權與數字權利的關系仍然需要理論界定。數字人權的否定論者認為,數字權利可以在既有人權框架中得到論證。但這種立場忽視了數字權利在具體發揮規范能動性上的獨特意義,如勞動者的離線權體現了勞動世界的數字化轉型,行政法實踐中的自動化決策拒絕權則體現了“人在回路”這種新興的人機協作理念。這些權利或許不具有與個人尊嚴的緊密關聯性,更多呈現出數字利益的社會功能面向,但可以與數字人權形成價值關聯,強化規范能動性的制度形象。另一方面,隨著數字人權的涌現,人權領域的國際合作不斷加深。確立數字人權有助于充實全球人權公約的現實意義和活力,提升人權公約面向數字世界的解釋力。數字人權的證成和推進能夠促進全球數字人權交流,完善數字領域的人權公約,并促進全球數字福祉的實現。
五
結語
數字人權的理論研究面臨兩個難題:一是數字人權是否能夠得到證成,二是數字人權有哪些具體類型。數字人權是以尊嚴作為基礎的,數字人權的提煉也需要將尊嚴作為價值指引。由于數字科技對社會生活的結構性沖擊,個體發揮規范能動性的條件與結構發生了實質性改變,人的尊嚴的本體、倫理和社會意義受到了深刻影響。數字人權的證成,正是為了應對數字科技對人的規范能動性所造成的實質性沖擊。數字人權在概念上的可辯護性和獨立性,能夠通過揭示規范能動性與數字科技的關系而得以確證,從而避免冗余論和人權泛化的證成困境。借助“尊嚴測準”的三個梯度,我們既能通過道德論辯展現出人的尊嚴在面對數字科技挑戰時的韌性,也能通過數字人權的制度構建來完善數字科技的倫理約束和治理框架。盡管隨著數字科技的蓬勃發展與快速演進,數字人權的邊界劃定仍然存在不確定性,但數字人權能夠充實面向數字科技發展的法律價值世界,從而為政策設計和法律改革提供規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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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26年第7期目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黨的領導法規: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標識性概念
蔣清華(2)
【主題研討】
2.論輕罪治理背景下行刑雙向銜接的功能實現
李翔(20)
3.行刑反向銜接可處罰性原則的體系闡釋——以相對不起訴案件為對象
李冠煜(35)
【經濟刑法】
4.歸咎責任立場下流轉后贓款贓物沒收的模式重構
耿佳寧(53)
【專論】
5.論數字人權的尊嚴基礎
鄭玉雙(70)
6.人工智能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制選擇——一個時間秩序的視角
尹玉涵(85)
7.論自動駕駛領域人機共駕模式中的注意義務分配
周夢杰(102)
【爭鳴園地】
8.整體主義視域下地方交易場所的規制重構
張陽(122)
【實務研究】
9.證券虛假陳述重大性司法認定的問題檢視與完善進路
張玥(142)
10.教唆、幫助侵權與監護人責任
鄭曉劍(160)
《政治與法律》是上海社會科學院主管、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把政治學和法學融于一爐、以法學為主的理論刊物。《政治與法律》恪守“研究政法理論,推動法制建設”的編輯方針,設有“熱點問題”、“法學專論”、“經濟刑法”、“立法研究”、“學術爭鳴”、“案例研究”等欄目;積極推出國內外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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