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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2026年第4期要目
【專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1.統籌發展和安全目標下的政府債務應對
——以財政健全主義現代化為線索
劉劍文(1)
【中宣部哲社科期刊重點專欄:中華法治文明與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
2.日常慣習的法律濡化:以立法促文明的運作機制及其解釋
鄧豪(18)
3.涉執行實體權益損害救濟原理重述
黃忠順(33)
【主題研討一:數智時代的法學回應】
4.人工智能時代的過失犯論
周光權(46)
5.可信數據空間的法律定位與制度構建
付大學(62)
【主題研討二:《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評析】
6.論違法關聯交易的效力評價與司法審查
劉斌(75)
7.法人人格否認程序模式的檢視與重構
劉鵬飛(90)
【專論】
8.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意見的司法適用
王宇歡(105)
9.論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吳奕鋒(117)
【視點】
10.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必要性研究
龍宗智(132)
11.《生態環境法典》背景下環境犯罪懲防結合刑事政策的確立
喻海松(147)
【爭鳴】
12.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的考量因素與適用規則
崔志偉(160)
13.論債權人撤銷之訴中相對人的權利實現
全立(177)
【專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1.統籌發展和安全目標下的政府債務應對
——以財政健全主義現代化為線索
作者:劉劍文(遼寧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代以降,政府債務的應對經歷了由中央舉債向地方舉債的實踐轉型,面臨著從財政安全到兼顧發展的理念躍遷。在此背景下,應賦予財政健全主義以發展和安全兼顧的全新內涵,指導政府債務應對制度的構建,并運用積極促進與消極限制兩種方法加以調整。發展理念的嵌入并非是要求財政健全主義“另起爐灶”,而是將發展的“有效性”命題嵌入安全的“規范性”框架之中,體制上注重各方主體的激勵相容,機制上為“有效性”的規范性實現提供依據、為相關主體的參與提供保障。統籌發展和安全,既要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債務應對行為加以嚴格控制,也要圍繞共建共治共享,促進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發展理念而言,財政健全主義要求政府債務應對以權責利的妥適劃分為基礎,以“借—用—還”全過程為線索,注重各方主體權責利配置上的激勵相容。就安全價值而言,財政健全主義一方面要求強化預算的硬約束,另一方面還要求以權利制約權力,借助債權人參與推動政府債務的風險防范與有序處置。
關鍵詞:政府債務應對;財政健全主義;財政安全;新發展理念
【中宣部哲社科期刊重點專欄:中華法治文明與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
2.日常慣習的法律濡化:以立法促文明的運作機制及其解釋
作者:鄧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伴隨社會治理的精細化,面向民眾日常生活的治理活動持續增多。日常生活中量大而面廣的不文明行為,構成基層治理的難題。在此背景下,各地陸續制定出臺了文明促進型法。對部分典型立法的測評表明,文明促進型法總體上呈現出以軟法為主、硬法為輔的混合型結構。其運作模式,一是創制倡導性規范以促進守法,二是集中強制性規范以輔助執法。在實踐中,文明促進型法的實施并非依循助推或強制模式,而是經由建構文明話語、區分生活場景、量化日常行為等機制組合,最終促成日常行為慣習的法律濡化。文明促進型法濡化日常行為慣習的實踐,根源于我國生活治理的歷史傳統。制定并推廣文明促進型法,本質上是以法治方式延續這一傳統、推進生活治理法治化的具體舉措。
關鍵詞:文明行為;日常慣習;法律濡化;生活治理
3.涉執行實體權益損害救濟原理重述
作者:黃忠順(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只有利益攸關者對具有可爭議性的涉執行實體權益損害或其救濟存在實質性爭議,民事強制執行法才具備要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或者另案民事訴訟尋求救濟的正當性基礎。瑕疵執行行為造成的部分實體權益損害及其救濟不具有可爭議性、利益攸關者對具有可爭議性的部分實體權益損害及其救濟不存在實質性爭議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應當向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即時救濟。無論是執行法院以裁定書的形式向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實體權益損害即時救濟,還是排除執行判決一并解除執行措施及責令相關主體返還執行標的或其變價款,都不必然違反審執關系基本原理。
關鍵詞:審執關系;違法執行行為;不當執行行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監督
【主題研討一:數智時代的法學回應】
4.人工智能時代的過失犯論
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
內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技術得到廣泛運用的今天,對過失犯的認定遠比工業社會復雜。離開人的人工智能技術運用是不可能實施的,過失犯論所要面對的,應該是“人機混合”的智能難題。合理的過失犯論應當超越學派論爭,肯定問題思考比體系思考更加重要,將結果回避可能性作為評價重心,從而終結純粹的學理爭論。預見可能性是履行結果回避義務的前提,人工智能技術運用場景下的預見可能性既不是相當具體的預見,也不是不安感,而是確定性程度更低、難以被特定化的低度危險預見,由此才能平衡好鼓勵創新和避免重大事故之間的關系。人工智能時代過失犯的核心是風險掌控問題,即設計程序、制造產品者能否有效控制、回避風險,為防止人工智能技術運用風險而設計出當時技術條件下具有合理性、系統性的相關方案,風險排除預設義務的履行是現代信息社會過失犯論的特色所在。信息收集義務之上的風險排除預設義務由此成為結果回避義務的核心內容。對于人工智能時代過失犯罪的認定,必須認真對待處罰限定問題,認可允許的危險的法理和信賴原則,從而在過失犯領域貫徹刑法謙抑性。
關鍵詞:過失犯論;人工智能;信息收集義務;風險排除預設義務;刑法謙抑性
5.可信數據空間的法律定位與制度構建
作者:付大學(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數據流通共享仍然面臨著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和競爭擔憂等多重制約,可信數據空間正是破解制約因素的關鍵基礎設施。可信數據空間在法律上具有數據基礎設施、交易中介與數據生態系統元組織等三重角色,對現有法律制度調整提出了諸多新課題。為應對新的風險挑戰,在法理層面,“數據權益容他論”與“復合平等正義論”應作為可信數據空間技術與制度構建的理論根基,通過技術與制度的協同設計實現數據權益的容他性與利益分配的正義性。在制度層面,其合規運行與目標實現亟需制度規范的保障,應從目標、主體、行為和權義結構等四個維度構建制度規范體系,以保證數據流通共享具有可行性、可信性、高效性與正義性。
關鍵詞:可信數據空間;法律定位;數據權益容他;復合平等正義;制度構建
【主題研討二:《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評析】
6.論違法關聯交易的效力評價與司法審查
作者:劉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設定了信息披露、正當程序和對價公允的三重法定要求,但違反前述法定要求的關聯交易之效力仍然存在巨大解釋爭議。關聯交易本身系利益沖突交易,對關聯交易的規制理念應當從禁止利益沖突轉向管理利益沖突。鑒于關聯交易的復雜性、公司治理的自治性和對價公允的主觀性,應當充分尊重公司決策程序的安全港規則,并以交易公允性判斷作為司法屏障。在違法關聯交易的效力評價上,可分為程序判斷和實體判斷兩個層面。違反程序規則的關聯交易并不必然無效,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可基于公司的請求而確認不對公司發生效力,且該項權利單方面屬于公司。具體而言,在程序判斷層面,同時滿足充分披露和無利益沖突的決策程序,即應當推定關聯交易有效。所謂無利益沖突的決策程序,系指章程有規定從其規定,章程無規定則董事會或股東會均可予以批準。在缺乏正當決策程序的情況下,關聯交易的效力則取決于完全公平性審查,并由相對人承擔證明責任。
關鍵詞:關聯交易;程序規制;效力評價;雙階審查;公允性
7.法人人格否認程序模式的檢視與重構
作者:劉鵬飛(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確定的法人人格否認程序模式存在可能誘發司法資源過耗、不當增加維權成本與削弱債權實現實效等內在局限。比較法視域下,法人人格否認程序模式可劃分為原則性執行追加、絕對化訴訟前置與原則性訴訟前置三類,其形成是特定經濟社會背景與制度框架交互耦合的結果:市場結構奠定宏觀基礎,審執關系定位搭建制度框架,立法傳統則塑造路徑依賴。立足我國制度語境,應構建“訴訟前置為原則、執行追加為例外”的本土程序模式。該模式的合理性源于市場結構內生的程序效率需要、審執分離改革預留的程序空間,以及成文法對法安定性的追求。在程序保障框架下,應以類型化路徑細化適用標準:一人公司人格混同、法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且股東未足額出資、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等實體責任清晰、證據充分的情形,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而股東抽逃出資、過度支配控制公司等情形,則應恪守訴訟前置要求,不得在執行階段徑行追加。
關鍵詞:法人人格否認;程序模式;追加股東;審執分離
【專論】
8.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意見的司法適用
作者:王宇歡(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制度功能呈現向司法領域延伸的趨勢。備案審查意見在司法裁判文書中的被援引頻次呈現出階段性上升態勢。訴訟當事人傾向于將備案審查意見作為支撐其訴訟請求的重要事實依據或證據材料提交法院。相應地,法院在裁判過程中也普遍表現出對備案審查結論的充分尊重與審慎采納。備案審查的權威在于實施,法院負有實施備案審查意見的義務。當法官發現案件相關爭議涉及備案審查意見時,應當遵循如下裁判路徑:其一,排除適用已被認定為違憲或違法的法規范;其二,將備案審查意見作為選擇適用適格裁判依據的根據,融入釋法說理;其三,借助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以及“對話式”法律修辭技藝,強化備案審查意見司法適用的效果,最終提升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與可接受性。
關鍵詞: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意見;司法適用;裁判依據
9.論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作者:吳奕鋒(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盡管契約自由與契約嚴守在理論上仍被堅持,現實司法實踐卻普遍賦予消費者無理由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判令經營者返還大部分乃至全部未消費金額。這與行業普遍的禁止解除或低比例退款約定形成鮮明對比。行業條款的一致性未必源于行業串通,也可能反映出其在應對預付式交易特有結構時的理性嘗試。與通常交易不同,預付式消費合同具有“供給有余量”與“固定成本占比高”特征。在消費者退出后,經營者無法實施替代交易,面臨高昂的固定成本攤銷落空。若支持近乎全額的未消費預付款返還,實則賦予消費者一種以經營者損失為代價的解除權。將此規則普遍化,不僅影響經營穩定,也很可能因供給減少而損害消費者整體利益。因此,規范層面不應賦予消費者以經營者損失為代價的任意解除權;對于消費者退出的客觀需求,可通過司法實踐劃定可退事由,并配以余額就近重估規則予以滿足。
關鍵詞:預付式消費合同;任意解除權;違約損害賠償;固定成本;價格歧視
【視點】
10.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必要性研究
作者:龍宗智(四川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與待證事實具有相關性的證據應當收集并作法庭調查,但在特定情況下,也要斟酌其訴諸法庭調查的價值即必要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較大數量的證據調查必要性裁量規范,但存在必要性斟酌要素與限制條件不明確、法院裁量權過大、當事人證據申請權保障不足等問題,并由此引發審辯沖突。應借鑒域外證據調查必要性的相關規范及其法理,合理設置一般與特殊斟酌要素,就證據相關性強弱、證據申請指向的待證事實是否已經查明、證據是否重復、待證事實是否重要、調查可能性與成本,以及法律程序的性質等,對必要性做出單一或綜合權衡的判斷。法庭證據調查必要性斟酌,尤應保障當事人證據申請權;就證人出庭必要性,應限制“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裁量權,同時否定應出庭而未出庭證人庭前書面證言的效力。
關鍵詞:刑事證據;法庭調查;必要性;申請權保障;裁量權限制
11.《生態環境法典》背景下環境犯罪懲防結合刑事政策的確立
作者:喻海松(中國刑法學研究會)
內容提要:我國環境犯罪的立法演進十分迅速,從分散規定邁向集中規定,并不斷修改完善。與之同時,環境刑法的立法規定與司法適用相互促進,共同形成了規制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的嚴密刑事法網。在《生態環境法典》業已通過的背景下,通過對環境犯罪立法規定和司法適用的梳理可以發現,我國對環境犯罪確立了懲防結合的刑事政策。這一具體刑事政策的確立,契合《生態環境法典》的精神,正是基于環境犯罪當前形勢、結構特征的綜合考量,力求通過《刑法》這一保障法與生態環境前置法的合力,實現對環境犯罪的標本兼治。具體而言,環境犯罪懲防結合刑事政策的主要著力點集中體現在堅持適度擴充環境犯罪圈、堅持從嚴懲處環境犯罪、堅持綜合裁量區別處理、堅持環境法益的獨立地位等四個方面。未來,應當繼續堅持貫徹懲防結合的刑事政策,嚴厲懲處環境犯罪,有效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環境犯罪;具體刑事政策;懲防結合;環境法益
【爭鳴】
12.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的考量因素與適用規則
作者:崔志偉(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
內容提要:在刑法立法擴張和司法出罪渠道閉塞的雙重背景下,“但書”的出罪價值不容否定。“情節”范疇的多元化以及“顯著”標準的模糊性,成為阻礙但書規范適用的主要原因。不過有些不當適用的問題卻是人為因素導致,如將“情節顯著輕微”泛化為刑罰輕緩化的另一種表述,未能處理好但書與構成要件該當的關系等。“情節顯著輕微”是包含了“危害不大”在內的,兼容了行為與行為人要素的,跨越事前、事中與事后的綜合性評價。這種評價模式可以彌補單一要素決定論的不足。當演繹式的單向投射思維無法提供較為清晰的裁判指引時,經驗主義的歸納方式便是有益補充。“顯著”與否是立足于普通公眾而非法官個人的判斷立場。在判斷是否情節顯著輕微時需注意以對行為的危害性判斷為前提,慎以數量作指揮棒。基于對司法案例的審視和總結,可以構建一種“1+X”的情節顯著輕微認定模式,以顯性要素鎖定“顯著”點,再附加其他要素或者來自其他角度的論證,有傾向性地向出罪方向靠攏。
關鍵詞:但書;情節顯著輕微;出罪;裁判規則;行為危害性
13.論債權人撤銷之訴中相對人的權利實現
作者:全立(南京大學法學院,日本京都大學)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強制執行模式雖能應對相對人拖延返還,但不能直接消解相對人的正當權利。享有返還請求權的相對人將成為撤銷債權人的有力競爭者,并借助同時履行抗辯、抵銷等制度阻礙撤銷債權人實現債權。如欲促成撤銷債權人實現權利,就必須厘清相對人權利的性質及實現限度。確保相對人與債務人的返還請求權均可實現,才符合債權人撤銷權收回逸散財產的制度目的。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實現程序,并以此破解返還僵局。此外,還應當允許相對人主張抵銷并返還差額,或承認相對人的返還請求權可同在破產程序中一樣獲得優待。不過,若債務人受領的對待給付或其價值已從責任財產中逸散,則相對人的返還請求權可能會相應地消滅。
關鍵詞:債權人撤銷權;相互返還;同時履行抗辯;抵銷;相對人的權利
《法學家》的前身,是創辦于1986年的《學員之家》(法律版),出版5期后更名為《法律學習與研究》雜志,它曾經擁有數以十萬計的讀者,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和自身的鮮明特色。1992年起該刊改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中國人民大學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輯;經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批準,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為《法學家》。它是一個依托于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家群體,面向國內外法學界,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綜合性的法學刊物。《法學家》是全國法學類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和中國期刊方陣雙效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數據庫、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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