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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陸火 秦仲海
出品|塔子山評說
王占勝,河南省禹州市融媒體中心副主任、副總編,黨和政府的宣傳人才。
2017年2月,王占勝的父親王長明因牽涉一樁傷人案件被刑拘;隨后,王占勝托人找到被打傷的被害人李青信,給付20萬元“刑事諒解賠償款”,雙方達成諒解。
2018年9月,王占勝報警,稱自己被“敲詐勒索”。曾經的被害人李青信被打成了罪犯,獲刑1年1個月,直到2021年12月才被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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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的始作俑者,正是這名禹州市宣傳部的官員。多年來,李青信一直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案發至今8年,遭到持續舉報的王占勝始終毫發無損,依然奮戰在宣傳工作第一線。
01 宣傳部官員的構陷
王占勝的父親王長明,是禹州市祥和物業公司的負責人。這家公司,因長期不能辦理房產證、強行租售停車位等,與小區業主常年發生矛盾。
2017年2月,該公司的兩名保安,無故闖入一名業主家中進行毆打;業主李青信前來勸架時,也被保安打傷了。
事發后,禹州警方將王長明等人刑事拘留。案件資料顯示,隨后,王占勝為給父親辦理“取保候審”,托人找到李青信,希望達成和解。
2017年5月,王占勝給付了20萬元刑事諒解賠償款;李青信則簽訂了《諒解協議》,對打人保安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物業公司及工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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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時的李青信還不知道,在收下20萬元諒解款的那一刻,他已經落入了王占勝精心設計的一場構陷局中。
一年多后,2018年9月28日,王占勝報警稱自己被“敲詐勒索”,李青信被抓;
禹州市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青信有期徒刑1年1個月,20萬元賠償,亦被判令退還。
禹州市法院稱,李青信在被毆打致傷后,趁“被害人”王占勝急于取得其諒解王占勝之父之機,多次表示“不給錢就不簽諒解書”等,最終獲取20萬元賠償款,其強拿硬要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
這是何等奇葩的司法邏輯?!
民事賠償、爭取刑事諒解,這樣的刑事諒解制度,本身就是刑事訴訟的重要機制;但在河南禹州,在王占勝的運作之下,卻藏著“一百種方法刑事你”的報復圈套。
難道說,被打傷的李青信就應當分文不取、大度簽署諒解書?
如此荒唐的有罪判決,為何會出現在禹州法院?
難道只是因為“被害人”王占勝是禹州的本地官員嗎?
02 “惡勢力老大”的兒子
經過漫長的上訴、發回重審、再判有罪、再上訴,2021年12月,李青信終于被改判無罪。
在這份無罪判決書中,出庭檢察官說了一些本該是常理、常識的話:
李青信受傷后,并未找物業公司索賠,而是在王占勝主動找他協商的背景下簽訂諒解協議,王占勝是自愿賠償;即使李青信說過“不給錢就不簽諒解書”,也是基于主張民事權利而言。
這份無罪判決書,亦披露了更多的信息,揭示了王占勝為何要構陷李青信:多年來,李青信作為業主代表,長期向相關部門舉報王占勝的父親王長明的眾多違法犯罪事實。
而正是因為李青信等業主的舉報,最終,公安機關將王長明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進行立案偵查。
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6月,禹州市公安局打掉了禹州市祥和物業公司以王長明為首的黑惡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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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內容,王長明開發小區后,因物業、房屋相關利益,多次組織人員毆打、恐嚇維權業主。
2020年9月,王長明因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7年。
難怪王占勝要親自設局,把舉報他父親的群眾送進監獄:舉報者如果沒進去,進去的便早晚是他的“惡勢力老大”父親。
作為惡勢力頭目之子的王占勝,僅僅只是一名“小小的”宣傳部科級干部,卻能反向將被打業主送入看守所——
果然,掌握資源者,總有辦法利用“法律程序”反噬普通人。
03 構陷者未受任何黨紀國法懲罰
相關案件的兩條主線,如今早已塵埃落定:
一方面,王長明惡勢力團伙,經生效判決認定多項罪名成立,其欺壓業主、暴力抗法、巧立名目斂財的犯罪事實確鑿無疑;
另一方面,受害人李青信歷經漫長司法流程,終獲無罪,重拾清白。
但是,作為冤案始作俑者的王占勝,卻至今擔任禹州市融媒體中心副主任、副總編,沒有受到任何黨紀國法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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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李青信對王占勝的舉報,禹州市紀委的工作人員答復稱,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王占勝系“誣告陷害”。
禹州市紀委工作人員甚至反問李青信,“他報案都有錯了?咋能證明他虛假報案了?”
“他報案有錯了?”此話恰恰戳中了該案最核心的法理分歧。
法律保護所有公民報案、舉報的權利,但“報案自由”絕不等同于可以刻意歪曲事實、利用司法機關打擊對手。
作為主動提出“20萬元刑事諒解賠償”之人,王占勝完全清楚錢款由來、糾紛前因后果,卻依然刻意重構“被敲詐勒索”事實、報警追究他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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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勝之舉,即使暫不滿足刑事犯罪標準,但其作為公職人員,包庇其父黑惡勢力犯罪,已明顯觸碰公職紀律底線。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縱容、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應當受到政務處分。
試想一下,如果受害者耗費數年時間才能洗清罪名,而精心布局、制造冤案的公職人員不受任何約束,那么,群眾對法治、公平的信任感,必將持續受損。
王占勝的行為,絕非他與維權群眾李青信兩人之間的糾紛。
法治追求的,不僅是還給李青信一份無罪判決,更需對這種濫用司法程序、打擊受害人的行為建立約束、懲罰機制,防止同類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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