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6年7月22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春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春良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春良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良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干部二局二處處長、干部二局副局長、巡視員、干部四局局長,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公司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65萬余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底,被告人李春良離職后,利用原擔任中央組織部干部二局副局長、巡視員、干部四局局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辦理審批手續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305萬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春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李春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于李春良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全部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依法可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春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春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公開資料顯示,李春良,男,漢族,1963年2月出生,河北霸州人,198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此前,2025年5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春良被查。
同年11月10日,李春良被通報開除黨籍。經查,李春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裝修服務;棄守廉潔底線,膽大妄為,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公司經營、項目承攬、行政許可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通報指出,李春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春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內容來源:海運倉內參綜合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等 整理:席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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