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強調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一體學習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決策部署,扎實推進民營經濟促進法落地實施,依法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精準辦理各類涉民營經濟案件,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為集中展現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以案釋法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主要呈現四個方面特點:
一是積極履職,“四大檢察”全方位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嚴格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精神,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助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刑事犯罪檢察方面,本次發布的王某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白某某職務侵占,劉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檢察機關依托專業化審查、技術性輔助等措施,全面審查資金、通信證據,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訴,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民事檢察方面,某實業公司及其經營者被超范圍凍結財產、錯誤適用失信懲戒措施監督案中,檢察機關發現民事執行措施明顯超出抵押擔保責任范圍,依法進行監督糾正。行政檢察方面,某建材公司被不當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中,檢察機關運用聽證等方式全面調查核實案件事實,對行政處罰背離“過罰相當”原則的問題,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相關部門依法糾正。公益訴訟檢察方面,在推動某地汽修行業危廢規范化處置公益訴訟案中,檢察機關對發現的廢機油處置不規范等問題,依法督促主管部門全面履行職責、糾正違規問題,同時推動行業規范治理,引導民營企業走綠色發展之路。
二是深化監督,持續聚焦規范涉企執法司法突出問題。檢察機關深入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精神,根據監督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規綜合運用不同監督方式,提升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者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質效。如陳某某職務侵占審判監督案中,檢察機關全面實質性審查案件,依法提起抗訴,糾正原審裁判,幫助企業追贓挽損;吳某某故意毀壞財物立案監督案中,檢察機關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對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通過及時、有效的法律監督,既避免矛盾升級,又促使當事人回歸平等民事主體地位理性解決糾紛。
三是紓困解難,助力破解民營企業經營發展難題。檢察機關堅持治罪和治理并重、依法打擊和依法保護并重,在依法懲治犯罪、保護創新的同時,將實質性挽回民營企業損失作為辦案的重要方面。張某某合同詐騙案中,檢察機關通過穿透式審查認定行為人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轉圈貿易”手段變相融資的客觀事實,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做好追贓挽損工作,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袁某、汪某侵犯商業秘密案中,檢察機關充分開展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精準認定技術信息“同一性”,科學審計研發成本并準確認定損失數額,推動被告人積極退賠并取得企業諒解,有力維護民營企業的技術創新成果和社會價值。
四是平等保護,助力打造公平透明法治化營商環境。檢察機關注重聽取各類經濟組織意見,從制度機制層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動實現標本兼治。湯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詐騙案中,檢察機關暢通企業溝通反饋渠道,積極回應民營企業訴求,有力揭露“保底銷量、包爆單”新型詐騙手段,維護電商領域市場秩序;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營企業賬戶資金長期凍結監督案中,檢察機關全面引導偵查取證,準確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推動解除涉案企業被凍結的合法財產,有效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檢察機關將繼續堅持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堅持高質效辦案本職本源,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舉措落實、落細,更好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
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一 分析資金去向,鎖定漏罪線索,依法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王某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白某某職務侵占,劉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案例二 積極履行抗訴職能,助力企業追贓挽損——陳某某職務侵占審判監督案
案例三 依法打擊直播帶貨型合同詐騙犯罪,維護電商領域市場秩序——湯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詐騙案
案例四 準確認定貿易本質,依法打擊“轉圈貿易”型合同詐騙犯罪——張某某合同詐騙案
案例五 監督解除長期凍結資金,助力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營企業賬戶資金長期凍結監督案
案例六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吳某某故意毀壞財物立案監督案
案例七 準確把握民事執行財產責任邊界,依法推進涉企民事執行監督——某實業公司及其經營者被超擔保范圍凍結財產、錯誤適用失信懲戒措施監督案
案例八 依法監督過罰不當行政處罰,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某建材公司被不當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案例九 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引導民營企業走綠色發展之路——推動某地汽修行業危廢規范化處置公益訴訟案
案例十 破解技術信息“同一性”認定難題,以法治力量護航企業創新發展——袁某、汪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一
分析資金去向,鎖定漏罪線索,依法懲治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王某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白某某職務侵占,劉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關鍵詞】
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追訴漏罪漏犯 企業內部腐敗
【案例摘要】
在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件中,北京檢察機關創新案件審查方式方法,依托專業化審查、技術性輔助等措施,全面審查資金、通信證據,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訴,全力為被侵害企業挽回損失,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本案的辦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精神,依法嚴懲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王某某、白某某作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財務人員,負責管理該公司以個人名義開立的多個銀行賬戶,賬戶內錢款來源為該公司收取的經銷商預付款。
2011年4月,公司實控人汪某授權王某某使用上述資金購買特定理財產品。在汪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王某某將到期未兌付的資金轉投他人公司并陸續追加投資7.83億元,在該公司不能兌付本息的情況下,又向其出借1.1億元,從中收受該公司業務人員給予的好處費150萬元。2018年至2022年,王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賬戶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涉案賬戶內向其親友等關聯人員轉賬共計2000余萬元,用于個人投資、銀行理財、消費等。2017年至2022年,白某某利用管理公司上述賬戶的職務便利,多次從涉案賬戶內向本人及其近親屬等人轉賬共計1億余元,非法占為己有。劉某某作為白某某丈夫,明知上述轉入劉某某及其父母銀行賬戶內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000余萬元系非法所得,仍通過轉賬、消費支出等方式予以轉移。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懷柔區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后,經報請上級檢察機關指導,確定通過挖掘資金數據、通信數據進一步固定犯罪事實的取證思路。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追查流轉預付款的79個關聯賬戶,對王某某、白某某及其近親屬財產反向追查資金來源,協調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成功提取王某某手機電子數據并進行技術分析,查清涉案財產性質,對涉案10余套房產、車輛、證券賬戶、銀行賬戶等依法“查扣凍”。進一步分析挖掘出王某某、白某某職務侵占以及劉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線索,將挪用資金數額由移送起訴時的1.1億元追加至8.93億元,并追加認定王某某職務侵占2000余萬元,白某某職務侵占1億余元,劉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900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
懷柔區檢察院以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白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職務侵占罪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后三人提出上訴。2025年7月16日、2026年4月17日,二審法院先后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中,充分發揮一體履職、協同發力優勢,通過對資金數據、通信數據的綜合審查,善于利用科技賦能追查資金去向、挖掘關聯案件線索,實現全鏈條打擊,并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為最大程度挽回被侵害企業損失提供保障。
案例二
積極履行抗訴職能,助力企業追贓挽損——陳某某職務侵占審判監督案
【關鍵詞】
職務侵占罪 企業內部腐敗 二審抗訴 追贓挽損
【案例摘要】在某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以“陰陽合同”形式侵吞貨款的職務侵占案件中,浙江檢察機關全面實質性審查案件,有力駁斥行為人的辯解,依法提起抗訴,糾正原審裁判,幫助企業追贓挽損。本案的辦理遵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四條規定,通過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能,推動案件追贓挽損,有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至2023年2月,浙江省臺州某公司外貿銷售經理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與國外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后,虛構公司收款賬戶即將關閉的事實,誘導國外客戶將貨款轉入其個人控制的香港某公司賬戶,同時偽造單價較低的銷售合同用于公司內部生產報關。陳某某從中截留合同差價貨款后,將剩余貨款通過其實控的離岸公司賬戶轉入臺州某公司賬戶。經第三方審計,陳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資金人民幣5279萬余元。2018年至2022年期間,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取國外客戶向臺州某公司償還的掛靠認證列表費和模具費共計38795美元(折合人民幣25萬余元),直至案發仍未交還公司。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玉環市檢察院”)以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某提供的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某同意陳某某成立離岸公司并收取客戶貨款,扣除部分利潤之后再將貨款轉入被侵害單位等內容的協議,真偽無法確認,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故未認定陳某某職務侵占5279萬余元的事實,僅認定支持職務侵占掛靠費和模具費25萬余元的事實,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責令陳某某退賠贓款25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玉環市檢察院報請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臺州市檢察院”)指導,兩級檢察機關上下一體研判,細致剖析檢法認定分歧,聚焦協議效力、事實認定、量刑畸輕三個核心問題,進一步補強有關案發原因、薪酬待遇、印章使用、同名賬戶管控等方面證據,排除案涉協議的真實性,為抗訴工作筑牢事實和法律根基。玉環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臺州市檢察院依法支持抗訴。2025年2月13日,二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在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礎上,追加認定陳某某職務侵占5279萬余元的事實,以職務侵占罪改判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同時責令陳某某退賠贓款5305萬余元。
二審判決后,檢察機關聯動法院、公安、銀行建立協作機制,積極破解離岸賬戶資金追繳、資產變現難題,成功追回贓款2400余萬元。玉環市檢察院于2025年7月發布《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情況白皮書》,臺州市檢察機關主動走訪涉案及同類外貿企業,提出整改建議,同時強化員工法治教育,推動辦案從個案懲處向源頭治理延伸,真正實現“辦理一案、規范一企、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中,圍繞原審爭議焦點,補強證據體系,精準抗訴監督,依法懲治企業關鍵崗位人員內部腐敗。堅持將追贓挽損貫穿刑事訴訟全鏈條,深化檢警、檢法協同聯動,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益。以個案辦理、類案分析、白皮書發布為抓手,幫助企業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內控體系,助力民營企業筑牢經營安全防線。
案例三
依法打擊直播帶貨型合同詐騙犯罪,維護電商領域市場秩序——湯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詐騙案
【關鍵詞】
合同詐騙罪 直播帶貨 非法占有目的 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
【案例摘要】
近年來,直播帶貨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新路徑、注入新動能的同時,也滋生了虛假宣傳、套路詐騙等亂象。在某利用明星藝人影響力以“保量帶貨”直播名義騙取民營企業保證金案件中,上海檢察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嚴格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積極回應民營企業訴求,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行為,有力維護電商領域市場秩序,以高質效檢察履職護航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謀以虛假直播帶貨牟利,組建并招攬多支引流招商團隊,向部分企業謊稱具有某電影集團背景及明星直播帶貨資源,虛假承諾未達約定銷售額按比例退款,騙取330家商戶簽訂業務合同并支付保證金2600余萬元。三人先后以甲、乙、丙3家公司名義開展3場直播帶貨活動,銷售額僅68萬余元。所得資金部分用于公司經營,部分由三人分贓,至案發時尚有2518萬余元無法按保量比退還企業。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閔行區檢察院”)受邀介入偵查,并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指導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閔行區檢察院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機制,進一步補充查明湯某某等人共謀采用事前虛假承諾、事中形式化履行合同、事后借空殼公司逃避責任的方式實施犯罪。該三人實際并未獲某電影集團授權,僅通過空殼公司運營,在6—12小時直播帶貨中,明星僅按約定直播2小時,所收取的2600余萬元保證金中,有過半資金被轉移分贓花銷,三人被限制高消費、有前科、無固定工作、無還款能力。檢察機關通過構建全鏈條證據指控體系,鎖定非法占有目的,從嚴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
本案受害民營企業330家,遍布全國20余個省市,閔行區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時刻關注企業訴求,及時反饋訴訟進程,積極推進追贓挽損,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及時凍結涉案賬戶,敦促犯罪嫌疑人退賠數百萬元。同時,聯合政府部門對轄區直播基地企業開展法治宣講,明確直播準入門檻,規范直播監督,倡導誠信守法經營,助力營造良好直播帶貨市場生態。
閔行區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湯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湯某某等三人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至十一年三個月,并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后該三人提出上訴。2026年1月20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中,有力揭露“保底銷量、包爆單”詐騙手段,提升企業防騙意識。對于新業態、新領域涉企刑事案件,檢察機關通過暢通企業訴求反饋渠道,通過聽取意見、釋法說理、回應訴求,引導民營企業增強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以嚴格、公正司法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案例四
準確認定貿易本質,依法打擊“轉圈貿易”型合同詐騙犯罪
——張某某合同詐騙案
【關鍵詞】
合同詐騙罪 轉圈貿易 非法占有目的 追贓挽損
【案例摘要】
在某“轉圈貿易”案件中,安徽檢察機關通過穿透式審查,準確認定貿易本質,充分論證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本案體現檢察機關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嚴懲合同詐騙犯罪,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保障被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A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某向B公司下單采購電路板并簽訂合同,約定由B公司向C公司下單采購電路板并先行墊資,后由C公司向張某某實控的D公司下單,按每塊電路板扣除3元后將收到的B公司的墊資款支付到D公司賬戶,之后再由張某某以D公司名義向A公司下單采購電路板,并將D公司收到的B公司墊資款支付給A公司,最后由A公司加價10%向B公司下單采購電路板,并將所收到的款項扣除1%后向B公司支付,運作形成“轉圈貿易”。在該“轉圈貿易”中,參與交易的A、C公司的“利潤”及業務介紹人的“介紹費”均由張某某承擔。至2023年7月底,張某某出現700萬元資金缺口,為掩蓋并填補資金缺口,其通過不斷加大訂單量誘騙B公司繼續墊付更多貨款,隨后B公司發現交易異常并停止交易。經核實,B公司損失達1.26億余元,張某某實際騙取資金1.02億余元。
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宜秀區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后,著重從履行采購協議的實際情況和資金去向進行審查,發現電路板貿易發起方、供貨方均系張某某實控公司且沒有實際貨物流轉。張某某實控公司經營規模小,一直未能盈利,但其將部分資金用于盲目購買土地、投資建設廠房,并向拉入交易鏈條的多家公司、介紹人支付每筆交易總金額13%的“利潤”、“費用”,公司已出現較大數額資金缺口。為掩蓋資金缺口,張某某通過加大訂單量的方式騙取被侵害單位墊付更多資金,此后所獲資金大部分被用于個人揮霍、炒股、為親屬購買房產等。據此,檢察機關認定張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犯罪故意,構成合同詐騙罪。同時,堅持懲治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積極釋法說理,促成被張某某拉入交易鏈條的A公司等主動退還獲取的“利潤”,共計追贓挽損近5000萬元。
宜秀區檢察院以犯合同詐騙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張某某提出上訴。2026年1月30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中,從交易主體眾多、交易鏈條復雜的轉圈貿易中準確把握案件實質,依法查明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轉圈貿易”的手段變相融資的客觀事實,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合同詐騙犯罪,排除民事合同糾紛,嚴格區分涉案財物與合法資產,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做好追贓挽損工作,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五
監督解除長期凍結資金,助力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營企業賬戶資金長期凍結監督案
【關鍵詞】
資金解凍 違規“查扣凍” 依法保障合法權益
【案例摘要】
在辦理某合同詐騙案多個關聯企業賬戶資金被凍結6年之久的監督案件中,天津檢察機關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全面引導偵查取證,準確區分違法所得與案外企業的合法財產,積極推動偵查機關依法解凍。堅持打擊懲治與平等保護并重,將依法平等保護理念轉化為長效機制,為民營企業合法經營和健康發展筑牢司法保護屏障。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8月,陳某某在明知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均經營虧損且擔負巨額外債的情況下,采用冒充倉儲方參與業務交割、偽造貨權憑證、偽造倉儲公司印章及負責人簽名等手段取得天津某公司信任,與其簽訂虛假的乙二醇采購合同,騙取貨款達5.26億余元。陳某某因在外省有相類似的合同詐騙行為被當地司法機關羈押。
2019年10月,偵查機關以合同詐騙罪對本案立案偵查,并根據資金去向,先后凍結企業賬戶53個,申請凍結金額4.4億余元,其中涉民營企業賬戶45個,申請凍結金額3.3億元,占全部申請凍結數額的75%。截至2022年12月,已解除24個凍結賬戶,但因陳某某在外地羈押不能到案等因素,相關賬戶共計2803余萬元資金被長期凍結。
2025年10月,天津市、濱海新區兩級檢察機關成立工作專班,實行院領導包案制。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對接協調陳某某案外省主偵地辦案機關,調取涉案證據材料。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貨物去向、第三方倉儲記錄等關鍵客觀證據,同時積極聽取被侵害企業意見,調查核實涉案企業經營狀況,自行補充偵查犯罪嫌疑人偽造貨權憑證、冒充倉儲方等證據,從交易主體是否真實、交易過程是否正常、資金性質及來源是否知曉等方面查明被凍資金權屬。截至2026年4月底,經檢察機關依法推動,解凍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營企業賬戶內的2476余萬元資金,有效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檢察機關逐一走訪涉案民營企業,以案釋法提示經營性法律風險防范,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同時,積極推動偵查機關對涉企財產性強制措施開展專項清查,牽頭建立“查扣凍”措施數據共享、動態監測與研判預警機制,實現執法司法規范監督長效常治。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中,全面查明案件事實,準確甄別涉案財產性質,保障關聯企業合法權益。積極了解涉案企業司法訴求,持續做優檢察供給,注重以個案辦理推動類案治理,加強機制構建,以高質效檢察履職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案例六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吳某某故意毀壞財物立案監督案
【關鍵詞】
介入偵查 刑民交叉 撤銷案件 化解矛盾
【案例摘要】
在受邀介入某機械公司負責人吳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時,廣東檢察機關綜合審查全案證據,以實質分析為切入點,認為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并引入第三方調解解決問題獲得采納。本案的辦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四條之精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恪守罪刑法定原則,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司法環境。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系某機械公司負責人,其所租賃廠房的業主馮某某與“二房東”某實業公司因房產租賃合同產生糾紛。2025年6月23日,業主馮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凍結包括某機械公司在內的四家公司銀行賬戶。此后,“二房東”某實業公司要求某機械公司繼續向其繳納租金,并于同年7月開始在工業園區出入口設置道閘和地樁,但未明確車輛放行規則。某機械公司貨車因此無法正常出入,生產經營受阻,并形成對下游公司的違約風險(條款約定,訂單逾期按訂單總額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下游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吳某某為保障公司履行供貨合同義務,于2025年7月4日、7月10日兩次將園區出入口的道閘或地樁撞壞、鏟除(損失價值33900元)。其間,雙方多次報警,并在街道辦組織下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偵查機關以吳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
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坪山區檢察院”)受邀介入偵查,針對吳某某的行為,從“目的正當性、時間緊迫性、后果有限性”三維度分析,認為涉案公司無拒絕繳納租金的情形,其破壞道閘、地樁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貨車通行,保證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具有保護公司合法權益的正當性;在放行貨車規則不明且無法有效溝通的情況下,吳某某的行為具有緊迫性;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與涉案公司可預見的違約及其他關聯損失相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2025年11月28日,坪山區檢察院建議偵查機關依法撤銷案件,商請屬地街道辦繼續介入組織三方調解,引導三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紛爭。后偵查機關采納檢察機關建議,對本案依法作撤案處理。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因民事爭議引發的過激案件時,依法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通過精準的法律監督,保護正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探索多元分層分類化解矛盾,引導各類經營主體依法維權,助力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七
準確把握民事執行財產責任邊界,依法推進涉企民事執行監督
——某實業公司及其經營者被超擔保范圍凍結財產、錯誤適用失信懲戒措施監督案
【關鍵詞】
抵押擔保 違規凍結 檢察建議 民事執行監督 信用修復
【案例摘要】
某實業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被判令承擔擔保責任,后執行機關查封、凍結公司財產,并將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江西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民事執行監督案過程中深入調查,發現民事執行措施明顯超出擔保人責任范圍,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監督糾正。本案的處理落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有關規定精神,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失信懲戒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適用,必須依法依規,根據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輕重等采取適度懲戒措施,同時,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企業財產。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6日,某銀行與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龍某、某實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判令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龍某償還某銀行8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實業公司在4處房產抵押物價值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2025年1月7日,某銀行申請執行。同日,某實業公司上述抵押物被查封,公司銀行存款800余萬元被凍結,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同年5月15日,執行機關以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5年8月,某實業公司向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吉水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圍繞是否存在超標的凍結開展調查核實:一是調閱生效裁判卷宗和執行卷宗,查明某實業公司用其名下4處房產與某銀行簽訂抵押擔保合同,執行過程中案涉房產均流拍,執行當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法院在查封上述房產的同時凍結該公司銀行賬戶存款800余萬元,并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失信懲戒措施。二是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查案涉房產登記及抵押登記信息,查明涉案房產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范圍與抵押合同約定的范圍一致。三是實地走訪某實業公司,向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因公司經營賬戶被凍結且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所有在建項目停滯,公司經營陷入困難。該院經審查認為,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必須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該案執行過程中凍結抵押人某實業公司的銀行存款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確有錯誤,侵害抵押人的合法權益。
2025年9月8日,吉水縣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糾正凍結800余萬元存款的錯誤執行行為,解除對某實業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費措施。同年10月9日,法院采納檢察建議,裁定恢復執行,解除對某實業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撤銷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費令,公司已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典型意義】
民事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責任范圍。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物情形下,其責任范圍應嚴格限于擔保財產的價值范圍。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中,通過細致調查核實,準確把握抵押擔保責任邊界。對于超出抵押財產責任范圍、錯誤適用失信懲戒措施等違法行為,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及時督促相關單位糾正違法行為,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切實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依法監督過罰不當行政處罰,規范涉企行政執法
——某建材公司被不當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過罰不當 公開聽證 檢察建議
【案例摘要】
在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河南檢察機關發現某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某建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能存在過罰不當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客觀、全面開展調查核實,認為行政機關未充分考量企業違規行為的客觀背景、過錯程度、違法結果、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直接處以超額罰款,背離“過罰相當”原則,后積極運用聽證、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依法予以監督,促使行政機關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本案的辦理生動詮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精神,檢察機關依法對過罰不當的行政處罰開展法律監督。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保溫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建材公司”)使用的叉車無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報告。2020年7月10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停止使用特種設備,處以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0年10月10日,經有資質的機構檢測,涉案叉車檢驗合格。某建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5年6月,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鄧州市檢察院”)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類案監督過程中,發現本案行政處罰可能存在過罰不當問題,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并組織召開聽證會。與會聽證員認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相適應,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后未再使用叉車,屬于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之后叉車經檢驗合格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時處于疫情期間的實際情況,本案確存處罰偏高、過罰不當情況。
2025年9月5日,鄧州市檢察院向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某市場監管局接到檢察建議后,以行政處罰裁量過罰失當為由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對某建材公司重新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涉企行政執法應兼具懲罰和教育雙重功能,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兼顧個案情節與社會效果,以實現公平正義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充分運用聽證、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相關行政部門對“過罰不當”的行政處罰依法進行糾正。該行政監督案件的辦理,是規范行政執法權、約束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生動實踐,有力地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者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維護執法司法公正。
案例九
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引導民營企業走綠色發展之路——推動某地汽修行業危廢規范化處置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危廢處置 生態環境保護 規范經營
【案例摘要】
在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中,新疆檢察機關發現縣轄區內部分汽車維修經營戶存在廢機油處置不規范等問題,遂依法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行政機關糾正涉案民營企業違規行為,督促其遵守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守護生態安全底線,同時推動汽修行業危險廢物規范化治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引導民營企業走綠色發展之路。該案的辦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精神,民營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裕民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裕民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中,通過實地走訪、現場勘查、摸排調研,發現轄區內某服務有限公司、某汽車維護服務中心等汽修經營戶未在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裕民縣分局進行危廢管理計劃備案,其產生的廢機油、含油濾芯等危險廢物脫離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范疇,極易出現危廢隨意堆放、滲漏流失等現實危害,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生態環境污染,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該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調查。同年11月24日,裕民縣檢察院依法向某生態環境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督促相關汽車維修經營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置廢機油,并加大對汽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處置的日常監管力度。
2025年12月15日,某生態環境部門復函,反映其已向上述兩家汽車維修經營戶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全面整改違法處置行為,消除危廢亂堆亂放、非法處置引發的土壤、地下水及大氣污染隱患;已開展行業治理,引導汽車維修行業樹立環保意識,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規范廢機油的貯存和處置行為,促進民營企業規范經營、綠色轉型,有效防范生態環境損害風險。裕民縣檢察院持續跟進,實地查看汽車維修經營戶危廢暫存、臺賬記錄情況,調取行政機關執法案卷,確認行政機關已依法全面履職,案件辦結。
【典型意義】
廢機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具有毒性、腐蝕性,違規貯存、隨意處置極易滲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破壞生態環境,危害群眾健康和公共利益。本案系檢察機關通過行使行政公益訴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糾正民營企業違規行為,推動企業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守護生態安全底線,同時促進行業規范治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引導民營企業走綠色發展之路,實現“生態保護,營商優化”的效果,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
破解技術信息“同一性”認定難題,以法治力量護航企業創新發展——袁某、汪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詞】
侵犯商業秘密罪 原始創新保護 生物醫藥 追贓挽損
【案例摘要】
在辦理某民營企業人員侵犯商業秘密案中,廣東檢察機關開展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精準認定技術信息“同一性”,科學審計研發成本并準確認定損失數額,將實質性挽回民營企業損失置于辦案重中之重,有力維護民營企業的技術創新成果和社會價值。該案成功辦理充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精神,檢察機關通過加大對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案情】
某生物醫藥公司深耕創新藥物十余載,在腫瘤免疫雙抗領域取得全球領先優勢。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袁某就職于該公司,參與公司“某人源化抗體”研發及設計。2014年8月、2015年9月,袁某違反《保守公司機密承諾書》約定,將上述人源化抗體的氨基酸序列信息改造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汪某。2015年10月,袁某、汪某明知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尚未公開,仍使用該信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同年12月,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申請向社會公布。經鑒定,某生物醫藥公司研發的人源化抗體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袁某、汪某申請的專利與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經審計,某公司上述技術秘密涉及項目研發成本共計2331萬余元。案發后,汪某、袁某先后與公司簽訂《和解協議》,陸續將涉案專利返還公司,各賠償公司損失100萬元并取得諒解。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區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后,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厘清生物醫藥技術“同一性”認定難題。針對二人對獲取的信息進行“改造”后申請專利的情形,檢察機關主動聯系司法鑒定機構,了解生物醫藥領域技術信息的特點,明確該領域技術信息“實質相同”的認定原則,即結合技術構思、核心特征、實現路徑、功能效果等是否相同或實質等效作為“同一性”的判斷標準,準確認定二人申請專利信息與權利人主張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二是精準認定權利人損失數額。涉案商業秘密因二人的犯罪行為而被公眾所知悉,該項商業秘密尚在研發階段未實際投入生產,無法計算實際收益損失,故以研發成本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在計算研發成本時,根據不同項目,采取不同的計算方式來計算損失數額。三是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多次聽取權利人意見,積極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全過程。檢察機關強化釋法說理,促使袁某、汪某認罪認罰,主動返還涉案8個專利,賠償損失并與權利人達成和解。此舉保障某生物醫藥公司50億美元海外許可權益,后以涉案專利為基礎研發的5款抗癌新藥被納入醫保目錄,惠及更多患者。
一區檢察院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人袁某、汪某提起公訴。2026年1月9日,法院作出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是企業保持核心競爭力和持續創新的重要資產,生物醫藥等新興領域商業秘密保護的復雜性尤為明顯。本案中,檢察機關精準認定技術信息“同一性”,破解非實質性修改技術信息規避追責的難題,向市場傳遞了違法必糾的強烈信號。同時,鼓勵企業持續投入研發、大膽創新,彰顯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商業秘密、關鍵核心技術等犯罪,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創新動力,護航企業創新發展的決心。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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