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金融老賴”再添制度抓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近年來,多部門協同強化信用監管,不斷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機制,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202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對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作出工作部署,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和退出的條件、程序。前不久,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拒收人民幣現金、非法出售征信信息、以“征信修復”為名實施詐騙活動等行為進行約束。
隨著多項制度接續落地,金融領域社會信用體系持續織密。此次《規定》納入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哪些情形?對此,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了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多類情形。比如,受到“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或業務許可證、取消或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行政處罰的情形。此外,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也將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分析,當前背景下,監管部門通過法治手段構建失信懲戒機制,既是落實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必然要求,更是以制度剛性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現實選擇。
新規直擊信用監管“三痛”。田利輝認為,其一,以法定標準破解“認定隨意性”,通過列舉式條款將“嚴重失信”限定于重大違法情形,避免“小過重罰”,實現懲戒精準化。其二,以全流程管控填補“程序失范”漏洞,從告知、申辯到修復的全鏈條設計,確保監管權力在法治框架內運行。其三,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打破傳統“一罰了之”的單一模式,通過“懲戒—教育—修復”的閉環設計,兼顧監管權威與經營主體的糾錯空間。
此外,為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規定》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在信用修復方面,《規定》明確提前移出條件,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復。一是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一年且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提前移出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三是發現申請提前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撤銷提前移出名單決定。
《規定》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田利輝表示,對金融市場而言,《規定》構建了“失信高壓線”與“修復安全閥”并存的治理結構,釋放“守信受益、失信必損”的清晰信號,將倒逼金融機構強化合規意識;對失信主體而言,法治化的懲戒與修復路徑形成剛柔并濟的治理機制,引導其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誠信,最終促進金融行業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長效機制。(經濟日報記者 楊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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