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某派出所民警吳某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譚某傳喚至某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在執法辦案中心門口等待進入辦案區時,譚某與民警吳某交涉想要回其手機。此時,在現場處理另一刑事案件的刑偵支隊民警范某突然上前大力推搡譚某令其向后退,其并未向譚某表明自己系人民警察,也未向譚某出示警察證。譚某一直在追問并試圖確認民警范某的身份,其在現場多次大聲詢問范某是否是人民警察時,在場其他身著警服的民警也并未清楚、明確的告知范某是人民警察且在依法執行職務。在屢次問話無人回應的情況下,譚某出手打了范某一拳,致使范某左眼受傷。經鑒定,范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案發當日,譚某被民警查獲,羈押在三門峽市看守所。后公訴機關指控譚某構成襲警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那么,本案中行為人譚某的行為構成襲警罪嗎?對于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應當如何理解與認定?
![]()
三門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譚某構成襲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生沖突當日民警范某未穿警察制服,也未出示相關證件,在譚某多次詢問范某是不是警察時其從未回應,且系范某先動手推搡譚某,范某不屬于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故譚某的行為不構成襲警罪。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在發回重審期間,原公訴機關向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撤訴決定書,撤回對譚某的起訴,一審法院準許撤訴。后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某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譚某不起訴。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準確界定和區分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被毆打,還是被毆打的被害人系人民警察,在此基礎上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襲警罪。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襲警罪的客觀方面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中,“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具體到人民警察這一執法主體,其依法執行職務指的是人民警察在法律規定的合法職權范圍內進行執法活動,并且其執行職務的方式、程序應當符合人民警察執法規范化的要求。因此,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應以其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為前提,否則,就喪失了成立襲警罪的基礎。本案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譚某構成襲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之處主要在于原判未查清未穿警察制服、未出示警察證件、未表明警察身份的民警范某當晚的行為是否是在“維護現場秩序”,從而導致未查清范某是否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
綜觀本案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以及一、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定性和適用法律的不同認識,其實質在于對人民警察“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不同認識與考量。結合本案的具體情形,筆者認為為了正確把握襲警罪中“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認定和處理,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方面來分析論證:
![]()
一、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需在其合法職權范圍內。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應當在其職務權限范圍內進行,不應當任意擴大。如公安機關的治安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看守所警察等各自有其不同的職務權限,其在執行職務時一般不能越權。人民警案依法執行職務需要在合法職權范圍內,如果不在合法職權范圍內則不屬于依法執行職務。職務行為是否在合法職權范圍內,一是看本職工作的職權范圍,二是看案發時具體的執法環境。就本職工作的職權范圍而言,合法的職務行為原則上應當屬于實際工作崗位的職權范圍內。
首先,范某作為刑偵支隊民警,根據法律規定,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應系其具體的職權范圍。此外,范某在事發現場出現系為處理另一刑事案件,其并非辦理譚某的治安案件,就其本職工作職權以及當晚具體的工作任務而言,其對譚某并無執法權。就案發時具體的執法環境而言,當現場環境缺乏解決矛盾沖突的緊急性與必要性時,超出本職工作范圍以外的行為難以被認定為合法的職務行為。在案執法錄像證實,案發前范某在執法辦案中心院內(非核心辦案區域)來回走動,其間并無任何以人民警察身份維持現場秩序的行為;從現場實際情況看,譚某在執法辦案中心院內靠墻站立,在譚某就拿回手機與民警吳某交涉的過程中,譚某并無過激行為,譚某周圍有眾多身著警察制服的民警維持秩序,現場秩序處于派出所民警的控制能力下,刑偵支隊民警范某無主動上前幫助其他民警維持秩序的緊急性和必要性。三門峽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
二、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需滿足法定的行為要件。
合法職務行為的行為要件,往往在法律上規定為一定的條件與方式,即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符合法律上規定必須遵守的重要條件與方式。具體到人民警察這一執法主體,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身著警察制服并出示人民警察證,明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的身份,其言行舉止也應當符合人民警察的形象,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在執法者缺少必要的行為要件時,如未身著警察制服、未出示人民警察證、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時,其行為可能不被視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
職務行為是否滿足法定的行為要件,一是看執法必要程序,二是看執法人行為表現。
就執法必要程序而言,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行為時應當身著警察制服(法律規定可著便裝的情況除外)、出示警察證件、表明警察身份并就其職務行為向被執行人依法作出說明,做到執行手續完備。在案執法錄像證實,案發當時,范某并未身著警察制服,在譚某向其他民警要回其手機的交涉過程中,范某突然上前大力推搡譚某令其向后退,其并未向譚某表明自己系人民警察,也未向譚某出示警察證,后譚某一直在追問并試圖確認范某的身份,在譚某與范某發生沖突的整個過程中,面對譚某多次大聲詢問范某是否是人民警察時,在場其他身著警服的民警也未清楚、明確地告知范某是人民警察且在依法執行職務。在屢次問話無人回應的情況下,譚某出手打了范某一拳,致使范某左眼受輕微傷。
就執法人行為表現而言,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應當做到規范、文明,言行舉止應當符合人民警察的形象。本案中,民警范某首先推搡譚某,其言行舉止不符合人民警察執法規范,加之其未身穿警察制服、未出示警察證件,譚某沒有認識到范某警察身份具有可能性。
綜上分析,案發時民警范某的行為難以被認定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本案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譚某在執法辦案中心院內(非辦案區城)毆打范某,造成范某輕微傷的后果,不能證明譚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范某,故認定譚某構成襲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然,本案行為人譚某確實存在動手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在造成他人輕微傷后果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以行政處罰的方式追究譚某的責任更能做到行為與處罰相當。【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三門峽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三門峽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三門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
▼三門峽市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三門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襲警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虐待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