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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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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正式公布。其中,廣播電視法草案被列為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至此,作為我國新聞傳播領域長期醞釀的重要基礎性立法,廣播電視法再次進入國家立法視野,引發業界和學界廣泛關注。
堅持以高質量立法促進高質量發展、維護高水平安全,圍繞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法等具有重要意義。廣播電視法被納入國家年度立法部署,既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適應數字傳播時代深刻變革、完善國家傳播治理體系的現實需要。
廣播電視法的立法現實基礎和時代條件
從法治建設角度觀察,廣播電視法立法已經具備較為成熟的現實基礎和時代條件。長期以來,我國廣播電視領域主要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相關部門規章進行治理。現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于1997年施行,其制度框架形成于傳統廣播電視主導傳播格局的時期。近三十年來,特別是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后,我國傳播生態發生了歷史性變革。網絡視聽平臺快速發展,短視頻、網絡直播、智能推薦、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等新業態不斷涌現,傳統廣播電視與網絡視聽傳播深度融合,傳播主體、傳播渠道、傳播方式和受眾結構均發生深刻變化。
在此背景下,僅依靠行政法規已經難以滿足行業治理現代化需要。一方面,部分新型傳播行為缺乏統一法律規范;另一方面,傳統廣播電視與網絡視聽領域在準入管理、內容治理、責任承擔等方面存在規則差異,容易產生監管空白或者監管重疊問題。制定一部統領廣播電視與網絡視聽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已經成為完善國家傳播治理體系的重要課題。
值得注意的是,廣播電視法進入國家立法規劃并非孤立現象。從《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可以看出,與廣播電視法草案同時列入預備審議項目的還有電信法草案、航天法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修訂草案等。同時,該立法工作計劃專門提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綜合性立法”“加快完善保障數據、算力、算法、產權、網絡安全、供應鏈安全等人工智能共性要素及規范重點應用場景方面的立法”。這表明廣播電視法未來不僅是一部傳統意義上的行業法,更將成為數字時代文化傳播治理的重要制度載體。廣播電視法應當堅持什么樣的立法原則,是當前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廣播電視法立法應堅持的原則
首先,應堅持黨對廣播電視工作的領導。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把黨管宣傳、黨管意識形態、黨管媒體、黨管互聯網原則落實到位,提升信息化條件下文化領域治理能力,在思想上、精神上、文化上筑牢黨的執政基礎和群眾基礎。”廣播電視事業具有鮮明的政治屬性、意識形態屬性和公共屬性。廣播電視法作為規范廣播電視活動的基礎性法律,必須把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貫穿始終,把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作為重要立法目標。法律制度設計應當充分體現主流價值引領功能,保障廣播電視媒體更好承擔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確保廣播電視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發展。
其次,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廣播電視既是傳播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不斷增長,社會公眾對優質內容供給、未成年人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及視聽服務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廣播電視法不僅要規范行業發展,更要保障人民群眾文化權益。無論是公共廣播電視服務體系建設,還是節目內容質量管理,都應堅持人民立場,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作為重要價值追求,讓廣播電視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再次,應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強調,“以高質量立法促進高質量發展、維護高水平安全”。這一要求同樣適用于廣播電視法立法。當前,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正在重塑內容生產和傳播方式。智能生成視頻、數字主播、算法推薦等新技術為行業發展注入新動能,也帶來虛假信息傳播、數據濫用、算法失范等新風險。廣播電視法既要為技術創新預留空間,又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應明確標識責任和主體責任;對于算法推薦,應建立透明、公平、可解釋的治理規則;對于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應與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形成有效銜接,實現創新發展與風險治理相統一。
最后,應堅持在媒體融合背景下的統一治理原則。近年來,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加速融合發展。電視節目通過網絡平臺傳播,網絡節目進入大屏終端播放,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之間的邊界越來越模糊。面對媒體融合發展,廣播電視法應建立統一、協調的制度框架。對內容審核、廣告監管、版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事項,廣播電視法應推動形成覆蓋傳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平臺的統一規則體系。這既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避免出現監管套利和制度碎片化現象。
廣播電視法未來發展應重點關注的問題
在具體制度設計方面,未來廣播電視法還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完善內容治理體系。內容始終是廣播電視的核心。法律應建立覆蓋內容生產、審核、播出、傳播全過程的責任體系,壓實播出機構、制作機構、平臺企業和從業人員責任,形成全鏈條治理機制。同時,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原則,引導行業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內容生態。
其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建設。數字時代,未成年人已成為網絡視聽產品的重要受眾群體。針對網絡直播、短視頻平臺、網絡綜藝等領域存在的問題,法律應強化未成年人優先保護原則,完善內容分級、時段管理、防沉迷機制,以及家庭監護責任制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文化環境。
其三,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激勵。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已成為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盜版侵權、內容搬運、技術侵權等問題,法律應進一步完善版權保護機制,加強原創內容保護,激發創作創新活力,促進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其四,提升國際傳播法治保障水平。當前,我國正在加快建設具有強大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國際傳播體系。廣播電視法應立足國家傳播能力建設需要,支持主流媒體國際傳播創新發展,為講好中國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提供法治保障,不斷增強中華文明傳播力影響力。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廣播電視法不僅是一部規范行業發展的法律,更是一部關系文化安全、意識形態安全和數字傳播秩序的重要法律。此次廣播電視法草案列入《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既反映出國家對文化法治建設的高度重視,也彰顯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堅定決心。立法機關應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納行業實踐經驗和社會各界意見,在發展和安全、創新與規范、活力與秩序之間實現動態平衡,推動制定一部體現時代精神、符合中國國情、回應實踐需求的高質量廣播電視法,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支撐。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媒介變遷視域下中國共產黨文化領導權研究”(項目編號:25BXW08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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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 者
孫江 袁莎莎
責 編
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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