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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的母親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是否屬于被扶養人范圍,
能否支持其被扶養人生活費?
近日,
岳陽市云溪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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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雷某醉酒后駕駛電動車撞上鄧某違規停放的貨車,造成雷某一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雷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鄧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雷某于當日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雷某構成二處十級傷殘。鄧某駕駛貨車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鄧某駕駛車輛系執行職務行為。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雷某就賠償問題與鄧某、某物流公司及某保險公司未協商一致,遂將鄧某、某物流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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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根據事故責任認定,鄧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雷某負主要責任。據庭審查明與事實相符,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案涉道路事故認定書,雷某駕駛車輛為非機動車,鄧某駕駛車輛為機動車。法院酌定,案涉事故損失賠償責任雷某承擔60%、鄧某承擔40%。鄧某駕駛車輛系履行職務行為,事故責任應由某物流公司承擔。而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扶養人范圍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認定為被扶養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身份關系”,即屬于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人員范圍。雷某的父母親作為受害人的父母,屬于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人員范圍;二是“實際需求”,主要指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根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男性職工和女性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分別是60周歲和55周歲,退休屬于法律擬制的“喪失勞動能力”,在無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依據。本案中,雷某定殘之日為2025年9月10日,此時雷某父親、雷某母親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人所在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二人無勞動能力,綜合二人的年齡、勞動能力等因素,雷某的父母符合被扶養人范圍。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雷某母親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喪失勞動能力或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情形,不符合被扶養人范圍,雷某母親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屬于國家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老人給予的政策性補助,并非勞動收入,且該補助無法全部覆蓋雷某母親的日常生活所需,并不當然喪失被扶養人的主體資格,但在計算被扶養人雷某母親的生活費時應當依法予以核減每月養老保險發放的退休金1100元。
綜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商業三者責任險內賠償雷某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22萬余元。剩余損失6萬余元由雷某自行承擔。
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岳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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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待遇是國家依法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功能在于保障老年人本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并不能替代子女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定贍養義務。因此,在本案中,受害人母親雖享有養老金,但并不因此當然喪失被扶養人的主體資格。在認定是否屬于被扶養人范圍時,仍應以受害人是否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其是否因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而導致生活來源實際減損為核心判斷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中用于扶養被扶養人部分的填補。被扶養人本身享有的養老金,屬于其原有收入的一部分,在計算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時,應當秉持“損失填平”原則,從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數額中予以核減。既要防止侵權方以被侵權人享有社會保障為由規避法定賠償責任,也要防止受害方因同一損害事實獲得超出實際損失的雙重填補。
來源: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作者:晏可慧
編輯: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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